/2026-09-12

放弃继承不影响抵押权优先受偿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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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银行债权就此落空?答案是否定的。本文结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深入解析“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境下债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为金融机构及债权人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实务操作指引。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6年7月6日,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侯某向该行借款213万元,用于购买南京市江宁区某房产,并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放款后,侯某自2022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2022年5月31日,侯某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甲(配偶)、吴某乙(女儿)、郑某(母亲)均向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放弃对侯某遗产的继承。

银行诉请法院判令吴某甲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同时要求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辩称已放弃继承,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能否就债务人名下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否还需承担任何义务?


二、法院裁判要旨:放弃继承不免除遗产保管责任,抵押权不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签订的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侯某未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

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问题,判决书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并作出如下认定:

“现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侯某的遗产。因此,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不负有以所得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案涉债务的责任,即本院对某银行光华支行对吴某甲、吴某乙、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同时,关于抵押权,法院指出:

“本案中,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登记在侯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室(含跃层)的不动产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予以核准登记,故抵押权已依法设定。故某银行光华支行主张在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吴某甲作为借款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的配偶,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某乙、郑某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可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债权人维权四步法:专业操作路径

本案裁判为债权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框架。当借款人死亡且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应按以下步骤推进维权:

第一步:全面梳理合同与担保文件,确认权利基础 立即调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配偶签署的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抵(质)押担保声明书。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共同还款人”“夫妻共同债务承诺”“抵押担保范围”“律师费承担”等条款。本案中,吴某甲签署的申请表中明确写明“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是法院判决其承担个人还款责任的关键。

第二步: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锁定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被转移、隐匿或损毁的风险。债权人应在知晓借款人死亡后,第一时间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抵押房产及其他遗产。保全措施不仅避免遗产流失,也能给继承人施加压力,促使配合债务处理。

第三步:主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负有遗产保管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及本案裁判口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等同于遗产无人负责。法院明确认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为“遗产保管人”,应以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可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遗产、配合清点遗产、不得擅自处置,并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协助债权人实现权利。

第四步: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行使别除权 抵押权系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不因债务人死亡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消灭。债权人应直接请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中,即使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法院仍支持银行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债权人应注意,若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抵押权可能面临不受保护的败诉风险,因此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司法程序。


四、启示:放弃继承不是“逃债通道”

本案判决清晰厘清了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第一,配偶若明确承诺共同还款,则其个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与该配偶是否放弃继承无关;第二,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需以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但须以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配合清偿;第三,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绝对性和优先性,不受继承状态影响。

对债权人而言,面对借款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切忌认为“无人偿债”便放弃主张。而应迅速启动诉讼、保全、执行程序,锁定遗产与担保物,同时善用配偶共同还款承诺、遗产保管人责任等制度,最大化实现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深入实施,当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无其他继承人时,债权人还可申请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通过遗产管理人的专业清算与债务清偿程序,更高效地实现债权。建议金融机构在处理此类风险时,提前建立遗产信息收集机制,及时介入,化被动为主动。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