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2

南京合同相对性:拆除中途叫停,工程款找谁要?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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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以案说法】拆除工程中途被叫停,工程款该找谁要?——从一份判决书看合同相对性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施工队最怕遇到什么?不是活多累、钱少,而是干完活不知道找谁要钱。尤其是涉及母公司、子公司多个主体混同的工程,签合同的是一个公司,安排施工的是另一个公司,最后成果还被第三方使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到底该向谁主张?今天,我们通过一份真实的判决书,聊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的认定,以及施工方如何规避“钱被踢皮球”的风险。

案情回顾:拆除工程干到一半,剩下的钱谁来付?

2013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原告佘虎是一名施工人员,2008年11月18日,他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佘虎拆除南京压缩机小行厂区东南角的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佘*虎所有,以物抵酬。

虎进场施工后,完成了大部分拆除工作,仅剩食堂改造、食堂厨房锅炉房及食堂冷库等建筑物未拆除。就在此时,南京医药公司单方面终止了佘虎的拆除工作。更复杂的是,在合同之外,佘*虎又为“祺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康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而祺康公司后来更名为“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健康公司”)。

佘*虎认为,自己为两家公司干了活,却只拿到一部分利益(旧砖瓦门窗),剩余工程款和损失没人承担,于是将南京医药公司和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41878.41元及赔偿损失53200元,合计95078.41元,并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相对性确定付款主体,无证据的损失赔偿被驳回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谁与原告发生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工程价款是多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1. 原告与南京医药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仅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对应的是围墙、大门改造等施工内容,不属于该《协议》的约定范围。
  2. 从原告上次起诉的笔录看,实际与原告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助,吉*助认可其为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的员工,原告本次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安排的。
  3. 原告施工的成果最终归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所有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与原告发生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的付款主体应为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而非南京医药公司。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认可施工成果在其控制范围内,故法院对该工程款予以支持。

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补偿款53200元,仅是双方协商过程中的数字,未获被告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1. 被告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佘*虎工程款人民币41878.41元;
  2. 驳回原告佘*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诉讼费2177元,由原告负担1177元,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负担1000元。

深度解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三大“生死线”

一、合同相对性——谁是合同相对方,谁就是付款义务人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通俗讲,合同只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方原则上不受合同约束,也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与南京医药公司签的《协议》是“拆除+以物抵酬”,是一项拆除合同,并不包含后续的围墙、大门改造等施工合同内容。后续施工实际由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安排,其员工吉*助负责对接,施工成果也归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因此,法院认定后续施工的合同相对方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而非南京医药公司。

当事人痛点提示:

  • 包工头经常混淆“签合同的人”和“安排干活的人”——施工前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是哪个公司让你干的活,最好在合同、签证单、委托函中写明。
  • 母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主体混同是建设工程纠纷的高发区。签约主体与付款主体不一致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授权或债务加入承诺,否则将来可能面临追讨无门的风险。
  • 如果实际施工内容超出了原合同范围(比如本案中的“合同之外”的改造施工),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取得书面签证,否则原合同相对方可能以“非合同内容”抗辩。

二、工程量与工程款的举证——签证单、结算单是“铁证”

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其提交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且被告员工吉*助在表上对施工实施予以认可。法院据此认定了工程量及相应价款。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包工头、施工队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常见情况包括:

  • 没有书面签证,只有口头约定;
  • 签证单没有对方盖章或有权人员签字;
  • 工程量清单无人确认,对方否认施工事实;
  • 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或无法证明对方身份。

细节关键词: 工程量签证单、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竣工结算书、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工地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

律师建议:

  1. 每一份签证单、结算单都尽量让现场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至少要有授权代表的签字。
  2. 保存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书面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影像资料。
  3. 如果对方拖延结算或拒绝签字,通过EMS发送书面催告函,保留邮寄凭证。

三、损失赔偿——“坐地起价”必须有证据支撑

本案中,原告主张53200元损失补偿款,理由是“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损”,但法院认为该金额只是双方协商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没有签署协议,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损失计算依据,故驳回。

这一结果对当事人有重要警示:主张损失赔偿必须“有据可查”。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均需证据支持:

  • 直接损失:已采购材料费、已支付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需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通常需要司法鉴定或参照类似工程利润率计算。

常见咨询场景: “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让我停工,我的工人误工费、设备闲置费能要吗?”——能主张,但前提是你得拿出停工通知、误工天数、工人工资标准、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必须避开的五个“坑”

坑一:不签书面合同或合同主体不明

  • 风险:施工后找不到付款人,或者对方否认合同关系。
  • 规避: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发包方全称、工程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违约责任。不要只跟“某经理”“某个项目部”口头约定。

坑二:签证和结算文件无签章

  • 风险:监理或甲方代表口头认可,但事后不认账。
  • 规避: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必须由有权人员(负责人、开发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签字,并尽量加盖项目章或公司公章

坑三:母子公司混同,付款义务主体不清

  • 风险: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安排施工,或者子公司签合同,母公司付款,最终两边都不认。
  • 规避:施工前落实主体资格,要求实际安排施工的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其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义务。

坑四:轻信“以物抵酬”而不评估价值

  • 风险:本案中原告与南京医药公司约定旧砖瓦门窗归原告所有,看似划算,但拆除工程中废料价值往往不稳定,且外运成本高。
  • 规避:在合同中明确旧材料的归属、数量估算、处置方式,并合理评估价值是否与工作量匹配,避免“白干活”。

坑五:忽视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存

  • 风险:工程完工后长期不结算,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再起诉,即使有理也会败诉。
  • 规避:及时主张权利,通过书面催款函、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同时保存好合同、签证、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原始证据。

从本案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策略

1. 起诉前先梳理“法律关系图谱”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将两个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只判了其中一个公司承担责任。这提醒我们:

  • 起诉时尽量把所有相关主体列为被告,由法院审查确定责任主体,避免遗漏被告导致驳回或另行起诉。
  • 但也要注意,没有法律依据的“连带责任”主张可能不被支持,反而会增加自己承担的诉讼费比例(本案原告部分败诉即承担了部分诉讼费)。

2. 有效利用“自认”规则

本案中,被告员工吉*助在上一次起诉中认可自己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员工,且工程是公司安排的,这一“自认”成了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的关键。当事人应善于利用对方在庭审、函件、微信中的自认内容作为证据。

3. 申请司法鉴定的时机

如果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会成为定案依据。逾期申请可能丧失权利。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是判断付款主体的第一原则,但工程实践中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本案判决厘清了三个关键点:

  1. 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与后续实际施工内容不一致时,应分别判断合同关系;
  2.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签证文件是确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
  3. 损失赔偿不能“拍脑袋”,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金额与因果关系。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没有证据的债权人”。无论是签合同、做签证、对结算,还是主张赔偿,都要做到字面明确、主体清晰、证据齐全


常见咨询问答(南京地区建设工程纠纷实务)

1. 问:我在南京江宁区接了一个拆除工程,干到一半被业主叫停,剩下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只要你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中途解除,你仍有权就已完工部分主张工程款。建议及时固定已完成工程量,如签证单、现场照片、施工日志,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2. 问:包工头在南京雨花台区干的活,合同是跟母公司签的,但实际是子公司安排的,找谁要工程款? 答:原则上找合同相对方,即母公司。但如果实际安排施工、结算对账的都是子公司,且施工成果归子公司使用,法院可能认定子公司为实际发包人,如上述判决书所示。建议起诉时将母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审理确定责任主体。

3. 问:只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没有盖章,对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签证单没有盖章确实存在举证困难。你可以提供现场负责人签字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银行流水等佐证,证明对方对工程量的认可。若对方是公司员工且有授权,其签字可能构成职务行为。

4. 问:我在南京玄武区做装修工程,业主一直拖着不结算,诉讼时效怎么算?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18个月(自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建议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等书面方式催款,中断诉讼时效。

5. 问:南京鼓楼区的项目,甲方破产了,工程款还能拿到吗? 答:可以申报债权。如果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你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并申报,逾期可能丧失优先权。

6. 问:施工中增加了很多工程量,没有补充协议,只有老板口头答应,能不能主张? 答:建议收集增量工程的签证单、例会纪要、工程量确认函等书面材料。口头承诺很难举证,若没有证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7. 问:我是材料供应商,不是施工方,在南京浦口区赊销建材给包工头,包工头跑了,找开发商要钱行吗? 答:原则上供应商只能向买卖合同相对方主张货款,除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实际使用了材料并承诺付款,或包工头是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否则不能直接向开发商主张。

8. 问:南京建邺区的项目,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答:可以。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实际施工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

9. 问:工程竣工后,甲方让先开票再付款,但开票后对方一直拖着钱怎么办? 答:开票不等于付款。发票只能证明纳税义务发生,不能直接证明付款事实。建议保留完整的合同、验收单、对账函,并向对方发送催款函,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

10. 问:在南京六合区施工,项目经理在签证单上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有效吗? 答:如果项目经理有公司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但为保险起见,签字时最好让项目经理出示授权委托书,或事后补盖公章。

11. 问:拆除工程中旧材料归施工方,后来旧材料被甲方处理了,我能索赔吗? 答:可以。如果合同约定旧材料归你,甲方擅自处理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需要准备旧材料价值评估报告或市场询价依据。

12. 问:南京秦淮区的办公楼装修,工期延误了,甲方反诉我赔偿违约金,怎么抗辩? 答:检查延误原因,如果是因为甲方未按期提供场地、未按时付款、设计变更等,你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并保留书面签证或函件。

13. 问:工程款结算时,甲方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合法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为付款前提,甲方可以延期付款。但若审计结果长期不出,你可以起诉要求确定合理付款期限或申请司法审计。约定不明时,法院可能不采纳“以审计为准”的抗辩。

14. 问:我在南京栖霞区做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结果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不足以覆盖材料款,怎么办? 答:建议先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提供付款担保或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若甲方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材料损失和利润损失。

15. 问:没有施工资质,签的施工合同有效吗? 答: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你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注意,并非因为合同无效就丧失劳动报酬请求权。

16. 问:南京江北新区的项目,施工中工人受伤,包工头要负责吗? 答:如果包工头是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果是正规劳务公司派员,一般由公司与保险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7. 问: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一直不组织验收,以未验收为由不付款,怎么办? 答:如果甲方已实际使用工程,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不得再以未验收拒付工程款。建议收集交付使用证据,如照片、视频、物业证明等。

18. 问:我在南京溧水区承接零星工程,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但微信记录需要完整、连贯,能证明对方身份、工程范围、价款约定。最好补充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单等。

19. 问:甲方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实际施工人受伤或欠材料款,发包人需要担责吗? 答: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不具备资质仍发包的,对因该工程导致的损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施工前核实承包方资质。

20. 问:南京高淳区的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款中是否包含税金? 答:需要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不含税”,甲方应另行承担税金;如果约定“含税”,你应当开具发票。未约定的,一般按照法定税率从工程款中扣除。

21. 问:甲供材料有质量问题,导致我施工返工,损失由谁承担? 答: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导致返工,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记得保存材料验收记录、返工通知单、额外费用票据。

22. 问:我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施工,对方拖欠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供申请书、担保材料(现金、保函或不动产)、双方合同及欠款证据、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保全错误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评估风险后在起诉时同步申请。

23. 问:施工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甲方说等总包方付款后再付给我,合法吗? 答:该类条款有效,但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行使权利。也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建议约定付款期限上限,避免无限期等待。

24. 问:南京开发区项目,甲方要求我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答应吗? 答:可以放弃,但必须书面且明确。一旦放弃,在甲方资不抵债时你将沦为普通债权人。建议在放弃前评估甲方支付能力及项目风险。

25. 问:施工中材料涨价,总价包干合同可以调价吗? 答:一般不可以,除非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机制,或者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构成情势变更。否则法院通常维持原约定价格,建议签订合同时预留价格调整条款。

26. 问:我与甲方口头约定“按进度付款”,但甲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口头约定难以证明。建议通过事后微信聊天、录音等固定证据,或者以发函形式明确付款计划,让对方回复。

27. 问:南京江宁区的安置房项目,施工没有招投标,合同有效吗?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的,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建议合规操作,避免无效合同带来的结算争议。

28. 问:甲方破产清算,我该怎么办? 答: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合同、结算单、竣工验收证明等,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管理人否认,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9. 问:我在南京玄武区的工地被甲方工人误伤,医药费谁出? 答:如果是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且符合工伤情形,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是第三方侵权,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30. 问:南京秦淮区的工程,判决书下来了但对方不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第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法院会采取冻结、划扣、查封等强制措施。

31. 问: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有什么区别?我的合同被认定为劳务分包,但实际做的全是专业施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劳务分包限制更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可能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你仍可请求支付对应报酬,只是利润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32. 问:项目经理私刻公司公章签合同,施工后公司不认账,我能要求公司付款吗? 答:若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即你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只能追究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建议签章时核查公章及授权委托书。

33. 问:南京建邺区的写字楼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增加楼层,但未重新签订合同,结算时只按原合同付款,合理吗? 答:不合理。工程变更部分应另行计价,如果缺少书面补充协议,可以用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签字等证明变更事实,主张变更增加的费用。

34. 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要求我返工,费用谁承担? 答: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返工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因甲方违反索赔程序、指令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甲方承担。建议保留验收意见及整改通知单。

35. 问:我准备起诉甲方,但合同里写了仲裁条款,还能诉讼吗? 答: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不予受理,只能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无效的,可以提起诉讼。起诉前先确认争议解决方式。

36. 问:南京江浦地区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甲方可以单方扣留5%吗? 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甲方不能单方扣留。质保金需要有合同依据,且比例和返还期限应当明确。如果甲方扣留,你可以要求其限期支付。

37. 问:工程已经交付三年,质保期过了,甲方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款吗? 答:质保期已过且无约定的质量异议,甲方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但如果属于结构安全的重大问题,甲方仍可提出保修或索赔主张。

38. 问:我在南京雨花台区施工,甲方故意不验收,我能单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吗? 答:可以。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你可以通过公证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并保留送达凭证,法院可能会认定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

39. 问:甲方拖欠工程款,我起诉时可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答:可以。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未约定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算。

40. 问:南京高淳区的公路维修工程,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耽误了十天,甲方同意顺延但未签字,后来追究我工期延误责任怎么办? 答:收集地下管线影响的证据(照片、监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与甲方交涉的微信记录或会议纪要,证明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你,主张免责。

41. 问: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三方签署的“债务加入协议”有效吗? 答:有效。债务加入协议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下成立,发包人或转包人加入债务后,均应承担付款责任。

42. 问:南京建邺区的工程,只有材料员签字签收材料,没有项目经理确认,结算时甲方不认这些材料款项,怎么办? 答:若材料员具备收料权限,且材料确实用于工程项目,可以结合送货单、入库单、现场照片等证明。否则,建议催告甲方确认或收集其他证据。

43. 问:工程停工后,已进场材料设备如何处置? 答:你作为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清点、估价或移交,并保留书面记录。若甲方拒绝接收,你可以提存或依法处置,但需留证备查。

44. 问:在南京江北新区施工,甲方要求使用劳务公司开票,但实际由我组织施工,开票后钱被扣留,能追回吗? 答:可以。需要收集劳务公司代收款的银行流水、甲方实际付款给劳务公司的凭证、你组织施工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

45. 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上诉案件,二审一般多久有结果? 答:一般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二审案件开庭后,可关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进度。

46. 问: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取消项目,我能获得预期利润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利润可预见性,如定额计价、类似工程利润水平等,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支持。

47. 问:我已经申请过劳动仲裁,还能就同一笔工程款起诉吗? 答:如果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主要处理劳动关系争议,两者性质不同,但不要重复主张同一笔款项,避免被驳回。

48. 问:南京溧水区的拆迁项目,补偿款已发放但施工方没收到工程款,如何维权? 答:建议调取征地拆迁补偿资料,向拆迁人核实款项发放情况。若工程款未获清偿,应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并申请财产保全。

49. 问:我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司法解释明确,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建议以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签约,并规范合同与结算流程。

50. 问:南京地区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费谁承担? 答:若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主张;否则法院不支持律师费。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并保存律师费发票及委托合同。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