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无资质承包消防工程,工程款仍可追回1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实际施工人往往以个人身份承包工程,缺乏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是否有效?已完成的工程款能否追回?结算单的效力如何认定?以房抵债未成又该如何主张权利?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无资质自然人承包消防工程后追索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与实务要点,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
一、案情回溯:消防工程预埋已完成,441825.12元工程款却迟迟未付
2020年5月10日,黄*(自然人,无建筑业企业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并特别约定:预埋线管施工至主体框架封顶时按20元/㎡结算进度款,且甲方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保障,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2021年8月8日,黄*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向某甲公司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本次申请工程进度款401659.20元(计算方式:20082.96㎡×20元/㎡)。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此后,因某甲公司资金困难,双方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项目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综合楼竣工后,某甲公司拒绝交房,以房抵债未能实现。黄*遂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追索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二、法院裁判:合同虽无效,结算仍有效,工程款一分不能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一)合同效力:自然人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黄*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其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工程款结算:结算事实清楚,被告抗辩不成立
法院指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
- 原告已实际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其采购的材料和付出的劳务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
- 双方已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某甲公司盖章确认;
- 双方后续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了工程款总额441825.12元;
被告抗辩称工程未完工、工程量未审核、未扣除15%下浮,法院认为这与双方结算内容不符,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后续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也印证了工程款已结算并达到支付条件。被告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三)工程款支付:441825.12元全额支持
法院认定,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结算,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被告应在一个月内(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剩余2%即8836.5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届满(2022年8月10日)后7天内无息支付。现保修期已过,支付条件全部成就,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
(四)逾期利息:分两段计算,LPR标准计息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2021年9月10日当期LPR)计付;
- 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2022年8月17日当期LPR)计付。
(五)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违约方买单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三、本案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问题一:无资质个人承包工程,合同无效为何还能拿回钱?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误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白干”,事实上法律保护的是建设工程成果本身而非合同形式。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
- 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只是请求权基础从“合同约定”转变为“法律规定”;
- 即使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由发包方确认工程量或已实际使用的,同样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 本案中双方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完成了结算,这是黄*胜诉的关键证据。
问题二:结算单的法律效力——为什么签字盖章后就“翻不了篇”?
本案中,某甲公司辩称工程未完工、未审核工程量、未扣除下浮15%,但法院未予支持,核心原因在于结算文件签署后形成确定力。
关键证据链:
-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被告盖章确认,载明工程款401659.20元;
- 《补充协议书》——双方确认每平方米增加2元,即增加40165.92元;
- 《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再次确认总工程款441825.12元用于冲抵购房款。
上述三份文件构成完整的结算证据链,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明确认定:结算中未扣除15%下浮,视为双方变更了原合同条款。
实务要点:
- 承包方务必保管好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进度款申请表、对账单、欠条等书面凭证;
- 结算文件中载明的金额、工程量、单价等关键数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 即使原合同约定有让利、下浮、优惠条款,若在结算时未主张,法院通常认定双方已通过结算行为变更了原约定。
问题三:以房抵债未实现,承包人该怎么办?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拟以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但被告拒绝交房,以房抵债的目的落空。此时,承包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法律分析: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
以房抵债协议在实务中通常被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协议签订后即产生债权债务变更的效力,但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若发包方拒绝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承包方有两种选择:
- 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请求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 解除以房抵债协议,请求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黄*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主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 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不当然消灭原工程款债权;只有房屋实际交付并过户后,原债权才相应消灭;
- 承包人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有利的请求权基础;若房屋价值稳定、地段好,可主张交房过户;若房屋无法交付,则应果断恢复主张工程款;
- 以房抵债协议中的房屋单价、面积、坐落等关键信息应载明清晰,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问题四:质量保修金何时能要回?——别让2%的尾款“烂尾”
本案合同约定: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8%,余下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
法院认定:
- 双方2021年8月10日结算,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
- 被告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98%的工程款;
- 保修期至2022年8月10日届满,被告应于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2%的质量保修金。
实务要点:
- 质量保修金不同于质量保证金,其性质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发包方无权长期占用;
- 保修期起算时间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若工程未正式验收而由发包方实际认可的,可从实际确认之日计算;
- 承包方应关注保修期届满时间节点,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五: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从应付之日起算,按LPR标准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息;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本案利息分两段计算:
- 工程款432988.62元,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当期LPR)计至清偿之日;
- 质量保修金8836.50元,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当期LPR)计至清偿之日。
实务要点:
- 利息起算时间越早,承包人获得赔偿越多,因此务必梳理清楚“应付之日”的证据;
- 若合同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标准,只要不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本案合同约定的0.5‰/日违约金可能超过上限,原告选择主张LPR利息更为稳妥。
问题六: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写在合同里的“王牌条款”
本案判决某甲公司承担律师费18000元和保全保险费824元,依据是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务要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务必约定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条款,包括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律师费并非必要费用,但合同明确约定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 律师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前提,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链;
- 各地法院对律师费支持标准有所差异,建议约定合理区间,避免过高被酌减。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操作指引
(一)签订合同阶段的“避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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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问题预判:无资质的自然人承包工程,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这并不代表无法追索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施工内容、单价、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尽量将“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条款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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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签证意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停工窝工、工期顺延等事项,必须形成书面签证文件,由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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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履约证据: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均应在日常施工中妥善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施工过程中的“留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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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申请规范化:每完成一个施工节点,及时编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上工程量计算明细、现场照片、影像资料,递交给发包方签字盖章。本案中黄*能顺利追索工程款,最关键的证据即是2021年8月8日经某甲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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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往来书面化:催款函、工作联系单、复工通知、解除通知等,建议采用EMS邮寄并保留邮寄凭证,或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发送并截图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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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账结算:每隔一定周期与发包方进行一次书面对账,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金额,对账单上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催收工程款的“阶梯式”策略
- 协商阶段:首先通过书面催款函、对账单、以房抵债协议等方式与发包方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或以物抵债安排;
- 施压阶段:若协商无果,可考虑向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施加压力;
- 诉讼阶段:协商和施压均无效的,果断启动诉讼程序,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资金、查封其名下房产,防止判决后无法执行。
(四)诉讼中的“要害”环节
- 诉讼请求设计:应一并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
- 管辖法院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故由江南区法院管辖;
- 证据准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进度款申请表、以房抵债协议、催款记录、律师费发票、保全费发票等,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 财产保全:起诉同时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本案原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824元),极大降低了保全担保成本。
五、类案裁判规则与风险警示
裁判规则归纳
| 争议焦点 | 裁判要旨 | |---------|---------| | 合同效力 | 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 折价补偿 |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或经双方结算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 结算效力 | 结算单、进度款申请表、以房抵债协议等书面确认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 | 下浮让利 | 结算时未主张下浮的,视为双方变更合同约定 | | 质量保修金 | 保修期满后7天内应无息返还,逾期支付应计利息 | | 律师费承担 | 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条款有效 | | 利息起算 | 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按LPR标准计息 |
风险警示
- 资质风险:无资质承包工程,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包方应尽可能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或采取合法形式承揽工程。
- 结算风险:完工后不及时办理结算,是工程款纠纷中承包人败诉的首要原因。结算文件务必书面化、签字盖章化。
- 以房抵债风险: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并不等于债权实现,承包人应核实房屋权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必要时办理预告登记或过户登记。
- 时效风险:工程款追索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中途应通过书面催款、对账等方式中断时效。
- 执行风险:胜诉后发包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常见难题,务必在诉讼中同步实施财产保全。
六、结语
本案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法律逻辑:实际干了的活,应当拿到相应的钱。 即便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法律依然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大自然人承包人而言,关键是做好以下几点:
- 签好合同:把单价、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写清楚;
- 留好证据:每一次结算、每一份申请单、每一笔付款都留下书面凭证;
- 算好时间:关注保修期、诉讼时效、利息起算等关键时间节点;
- 用对策略:协商无果时,果断通过诉讼维权,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复杂,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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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裁判文书文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文中当事人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本文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南宁地区)
1.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一个消防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以个人身份和总包签了合同,现在总包说我是无资质个人,合同无效不给钱,我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合同确实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使未竣工验收,只要你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双方已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本案中黄*也是无资质个人,法院照样判全额支持。
2. 问: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承包了一个消防工程,工程已完工但发包方一直拖着不验收,也不给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保留送达凭证。如果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拖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为发包方认可结算文件。必要时可诉讼,利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3. 问:我们公司是南宁市江南区三产综合楼的施工方,签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开发商交房时发现房子已经被抵押给银行了,我们还能改要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如果房屋无法实际交付或过户(如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导致以房抵债目的不能实现,你方有权解除该协议,恢复主张原工程款债权。参考(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原告同样因以房抵债未实现而成功改判主张现金。
4.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做了一个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总价下浮15%,但结算时对方忘了扣,之后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吗? 答:法院认为,双方在结算过程中明确确认了结算金额,未主张下浮扣除的,视为对该合同条款的变更。本案判决中明确认定“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对方再主张返还很难得到支持。
5. 问:我承包的消防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在结算单上签字了,但只签了“情况属实”四个字,没有盖章,这个结算单有效力吗? 答:要看签字人的身份。如果是发包方项目负责人且有权代表发包方进行工程管理确认,其签字构成职务行为,对发包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普通工作人员则可能有争议。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情况属实”和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无争议。建议尽可能同时取得签字和盖章。
6. 问:我是南宁市邕宁区的施工方,工程已经停工一年多了,停工期间的材料保管费和人员窝工费能向发包方索赔吗? 答:可以,但要举证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且与停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停工期间产生的材料保管费、设备租赁费、人员值守工资等合理损失,属于可赔偿范围。务必保留停工通知、现场照片、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
7. 问:我在南宁做水电安装,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约定单价和工程量,可以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书面合同并非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唯一形式,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施工内容、单价、工程量、付款条件的明确约定,同样可以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但需注意聊天记录要完整、连贯,能证明双方身份,并最好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现场照片)佐证。
8. 问:发包方拖欠我工程款,我准备起诉,要不要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高吗? 答:建议申请。财产保全能冻结对方账户、查封房产,防止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保全费按保全财产价值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元;如果提供保函担保,费用更低。本案中原告保全保险费仅824元,而且最终由被告承担。合同约定守约方为实现权益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保全保险费也可以主张由对方赔偿。
9. 问:我是南宁市武鸣区的劳务分包人,总包一直说业主没给他钱所以也不给我钱,这个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总包与业主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总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你支付劳务分包款。除非分包合同明确约定“背对背”支付条款,否则你应直接向总包主张。建议保留结算单、进度款申请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起诉总包。
10. 问:工程保修期已经过了半年,发包方还没退还2%的质量保修金,我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答:可以。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保修金,逾期未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LPR计付利息。本案中法院认定保修期届满后7天内应退还8836.50元,逾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息。你需注意不要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11. 问:我在南宁市横州市承包了一个学校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但发包方拒绝签证确认,我该怎么固定证据? 答:签证拒签是实务中常见问题。建议:①立即以工作联系函形式书面通知发包方和监理方,附上变更内容和报价;②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完整记录施工过程;③邀请监理方或第三方见证,必要时公证取证;④保留材料采购单。即使没有签证,审计鉴定也可通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来确认工程量。
12. 问:我是挂靠在某消防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以公司名义签了合同,现在公司不给我转发包方付来的工程款,可以起诉公司吗? 答:可以。你与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未转交给你,构成违约,你可以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追索。同时,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公司,公司未转交,实际施工人也可依据“实际施工人”制度直接起诉发包方主张权利。
13. 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千分之五,法院会不会支持? 答:一般不会全额支持。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超过LPR的1.3倍至1.5倍即可能被认定为过高。本案中合同也约定了0.5‰/日违约金,但原告选择主张LPR利息更为稳妥。
14. 问:我在南宁市宾阳县的消防工程,发包方是外地注册的公司,我要去哪里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你的工程在宾阳县,应在宾阳县人民法院或南宁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能按被告所在地管辖规则选择。本案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故由江南区法院审理。
15. 问:我承包的消防工程已经完工三年了,但一直没结算,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但如果你在这三年内曾向发包方主张过权利(如发函催款、对账确认、要求支付进度款),则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建议尽快书面催告对方结算,催款记录可以中断时效。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16.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吗? 答:可以。工程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是两项独立的请求权。本金是主债权,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以一并主张。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金441825.12元,同时分两段计算逾期利息,按LPR标准计付。
17. 问:我请律师代理追索工程款,律师费大概多少?胜诉后律师费可以让被告承担吗? 答:律师费一般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各地标准不同;如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则按回款比例提成。要让被告承担,需满足两个条件:①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②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并提供发票。本案中约定的律师费18000元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18. 问:发包方在结算后又提出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款,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结算时双方已对全部工程的量和价进行了确认,结算后又以质量问题主张扣款,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在结算时已存在且未纳入结算考量,且应通过反诉程序提出。已经结算完毕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在工程款之诉中另行抵扣。但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不在此列。
19. 问:我是南宁市上林县的施工方,项目在县城,合同约定在南宁仲裁委仲裁,还有效吗? 答:有效。只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就具有仲裁协议效力,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如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或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施工合同纠纷,仍需按法律规定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
20. 问:发包方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已经被他们实际使用了,我能要求付款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同时视为发包方认可工程质量,不能再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中法院也认定“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并以此计算应付款时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的规则。
21. 问:结算单上只写了工程量,没有单价,法院怎么认定工程款金额?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单价,按合同价;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市场价格结算。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建议施工过程中尽量在结算单中写明工程量对应的单价和总价。
22. 问:发包方公司已经注销了,我还能起诉吗? 答:要看公司注销前的清算情况。如果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注销,可以起诉股东或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公司已合法注销并清算完毕,则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维权难度加大。建议在公司注销前及时主张权利。
23. 问:我帮开发商做了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的一部分用房子抵扣,现在房价涨了,开发商反悔说不抵了,我能强制要求以原价格抵房吗? 答: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拒绝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构成违约,你方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即按约定价格取得房屋),或解除协议改而要求支付工程款。房价上涨恰恰说明以房抵债对发包方不利,但这正是发包方应当承担的合同风险。
24. 问:消防工程的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施工中途增加了很多设计变更,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吗? 答:可以。包干价通常只针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不属于包干范围,可以另行主张。关键是保留设计变更图纸、工作联系函、签证等证据。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增加部分的造价。
25. 问:我在南宁市马山县做消防工程,现在工程做完了,但甲方拒绝在竣工图上签字,我该怎么做才能完成竣工结算? 答:竣工图签字是竣工验收和结算的重要依据。甲方拒绝签字的,建议以EMS邮寄的方式将竣工图和结算书送达甲方,留存邮寄凭证;同时拍摄工程完工的现场照片和视频以备留存。若甲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未答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视为认可结算。
26. 问:发包方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但指定打入我公司财务的个人账户,这会影响我日后主张权利吗? 答:不影响,但要注意保留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证据以及收款与合同对应关系的证据,注明款项对应的工程项目。建议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向发包方出具盖章的收据或发票,保持账目清晰。
27. 问:案件已胜诉,但判决书生效后发包方还是不给钱,我该申请强制执行吗?申请执行有期限限制吗? 答:应当尽快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判决书明确提示“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要超过期限,否则将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28. 问:无资质个人承包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已经结算,但没开发票,发包方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合法吗? 答: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收取工程款不需开具任何发票”(本案即如此约定),则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即便没有此约定,开具发票也只是附随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此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但建议规范经营,工程款确认后及时开具发票,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9. 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对方只签字不盖章,和盖章的文件效力一样吗? 答:签字的效力取决于签字人的身份权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对单位有约束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签字也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但最好要求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本案中除签字外还加盖了公章,取得了最强证明力。
30. 问:承包消防工程需要哪些资质?如果我现在以个人身份在南宁做消防工程,怎么合法化? 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需以企业名义申请,且对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工程业绩均有要求。个人无法直接申请,建议注册公司或挂靠有资质的消防工程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合同无效风险。
31. 问:我在青秀区的工程项目,消防工程的包工包料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但施工过程中甲方频繁变更设计,增加了大量工作量,影响工程进度,我能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吗? 答:可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应相应顺延,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行条款。建议在变更发生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或监理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和费用索赔报告,附上变更图纸、施工记录和费用计算书。若甲方拒绝签收,可按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发出,并留存证据。
32. 问:发包方在结算时只让我写了“收到工程款XX元”,但没有提到已包含全部工程款,日后我发现还有漏项,还能再要求补吗? 答:若你出具的收据中仅记载收到金额,而未明确该款项系“全部工程款结清”或“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则通常不构成对剩余工程款债权的放弃。不过为稳妥,建议在出具收据时明确注明对应工程项目,并尽量将收据内容与结算清单挂钩。如果已明确写上“所有工程款已结清,双方无任何纠纷”,再行主张则会非常困难。
33. 问: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了,但甲方一直以资料不齐为理由拖延办理结算,我有什么办法? 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图、结算书等文件应一次性向甲方提交并签收确认。甲方以资料不全拖延的,发书面催告函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具体补充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依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必要时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推进诉讼程序。
34.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的一个项目被中途清退,只完成了部分工程,发包方已经找了别人接手,我能主张多少工程款? 答:可以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关键是证明已完工的工程范围和相应价款:①施工合同和报价单;②现场照片、施工日志;③发包方确认的进度款申请表;④已完工部分的结算文件。对方拒不结算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部分造价。注意收集被清退原因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发包方违约。
35.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的案件中,发包方在诉讼中把工程款已经付给了总包,总包没把钱转给我,我还能告发包方吗? 答:这是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典型难题。依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发包方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包,且总包未转交给你,你需要证明发包方在付款时对“你与总包之间的挂靠或分包关系”是否知情、付款是否善意等。建议在起诉时将发包方、总包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厘清资金流向。
36.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我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主张工程款需要提供:①施工合同(证明合同关系);②签证、结算文件(证明合同履行及结算结果);③竣工验收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合格);④催款记录(证明利息起算和时效中断);⑤律师费发票、保全费凭证(证明维权费用实际发生)。每项诉讼请求都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形成完整证据链。
37. 问:发包方反诉我工期延误,说因为我的原因导致项目迟迟不能竣工验收,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我该怎么应对? 答:可重点核查:①工期延误是否因发包方未提供施工条件、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频繁等甲方原因导致;②工期延误是否与发包方工期签证冲突;③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可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尤其注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及时提出抗辩。
38. 问:工地上的消防工程已经预埋完毕,主体封顶后发包方口头让我停工,停工期间我派人看守工地的看守费由谁承担? 答: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的,停工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看守费、设备租赁费、材料保管费)属于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但要保留好:①口头通知停工的证据(如电话录音、微信通知);②看守人员工资发放记录;③设备租金的合同及支付凭证。若无法证明停工系发包方原因,则难以主张。
39. 问: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进度付款”,但发包方一直没有给过进度款,我一直垫资施工,竣工验收后才一起结算,我加垫资利息可以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要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证明双方有垫资合意。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没有约定的不能单独主张。不过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未按期支付结算工程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可主张逾期利息,间接弥补部分资金占用损失。施工过程中建议定期发函催告进度款,保留书面催告记录。
40. 问:发包方只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几十万拖欠了两年,现在突然说资金困难,愿意用名下一套商住楼抵债,但要求我先签“放弃其他一切权利”的承诺书,这能签吗? 答:谨慎签署。一旦签署放弃一切权利的承诺书,即使以房抵债最终无法实现,你也丧失了向发包方追偿工程款的权利链条基础。如果确实无现金,可考虑签署有条件的以房抵债协议,明确约定“若未能成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或交付房屋,则本协议失效,原工程款债权恢复”,并要求违约金条款。本案中黄*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因房屋未交付而成功恢复主张现金,其重要前提就是协议中未含放弃债权的条款。
41. 问:我作为总包方,把消防工程分包给了个人施工队,现在施工队起诉我索要工程款,我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 答:不可以,合同无效不必然免除支付工程款义务。如果施工队实际完成了施工内容,即使双方的分包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你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建议总包方主动审查已完工程的结算情况,及时确认并支付合理费用,避免因拖延导致额外承担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42. 问: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期是多久?不服一审判决怎么上诉? 答: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超过十五日未上诉且未申请延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决书明确告知了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和费用缴纳方式。
43. 问: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换了工程款支付账户,导致我按月申请进度款时款项没有及时到账,由此产生的逾期违约金由谁承担? 答:发包方擅自变更支付账户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你只需证明已按原合同约定的账户提交了支付申请,款项未及时到账即可。
44. 问:我承接了南宁市兴宁区的消防工程,施工中混凝土预埋管被土建施工队破坏,返工费用谁承担? 答:交叉施工中的成品保护问题需按合同约定确认责任主体。如果总包方或土建方未履行成品保护义务导致你的预埋管损坏,责任由过错方承担。需要立即拍照取证、公证固定现场情况,发送索赔通知,并保留返工人工费、材料费的支出凭证。协商不成可在工程款诉讼中加入此部分索赔事项。
45. 问:我作为发包方,项目工程的消防设施是包给个人做的,对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消防验收没通过,我能否反诉要求赔偿整改费用? 答:可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方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需注意:①消防验收未通过原因需与施工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仅以验收未过推定全部责任;②需要提供整改费用凭证;③如果验收未通过也存在设计缺陷或发包方指定材料等问题,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建设方应对此进行造价鉴定和原因力分析。
46. 问:工程款结算时约定“结算后10日内支付”,但结算单上没有写日期,发包方一直说“结算还没完成”,我该从什么时候计算逾期利息? 答:结算单没有日期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确认的日期为结算日;无法确认的,以你向发包方报送结算文件之日为结算日,或者以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期间届满日为结算日。若通过诉讼解决,可主张从起诉之日前合理期限起算利息。建议日后签署结算单时务必注明日期。
47. 问:我在武鸣区有一个消防工程正在施工,发包方拖欠进度款,我可以单方停工吗?停工后发包方说我不按时完工,要我赔违约金,怎么办? 答:因发包方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继续的,承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可书面通知发包方暂停施工并顺延工期。停工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留存送达凭证,明确载明停工原因系发包方欠付进度款。只要程序合法,停工不构成违约,反而可以作为追究发包方违约责任的事实基础。
48. 问:发包方在判决生效后仍然不给我钱,除了申请强制执行,我还能做什么? 答:可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和出境,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其名下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还可以申请执行其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以及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本案判决书亦特别提示了上述执行措施,充分利用这些手段能有效施压。
49. 问:我在做消防工程时,发包方让我垫付了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这部分能算在工程款里要回来吗? 答:如果双方在合同或签证中明确约定了该部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或虽无约定但该费用系为发包方利益垫付,且有付款凭证和发票,可以主张返还。关键是要保留垫付审批单或发包方要求垫付的书面通知,付款记录和票据对应一致。工程款诉讼中可将该部分费用列为一项诉讼请求,一并主张。
50. 问:签订合同时只是口头约定“参照市场价格结算”,没有具体价款,日后闹到法院,工程款如何确定? 答:合同对价款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申请司法鉴定,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施工图纸、签证文件、市场信息价等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工程款的重要依据。建议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做好工程量和价款的书面确认,避免日后陷入鉴定程序的时间和费用负担。
本文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