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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砍头息认定与法律后果

陈开云

陈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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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六盘水]借款合同纠纷深度解析: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场景再现:一笔20万元的“隐形砍头息”

2025年,六盘水市民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通过朋友介绍向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利息共计2.4万元。李某在放款当日,以“服务费”“保证金”名义预先扣除1.2万元,实际转账给张某18.8万元。但合同载明借款本金仍为20万元,并写入了“借款人已全额收到借款”的收据。

6个月后,张某因经营亏损未能按期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张某抗辩称实际收到的本金仅为18.8万元,1.2万元属于“砍头息”。法院经审理,认定该1.2万元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依据民法典第670条,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8.8万元,并据此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什么是“砍头息”?为何被法律否定?

“砍头息”指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若出借人主张已收到全部本金,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据金额与实际一致)证明已足额支付,则法院将认定存在“砍头息”。

本案中,尽管李某持有张某签字的“收到20万元”收据,但结合银行转账记录(仅18.8万元)及李某无法合理解释1.2万元去向,法院认定该1.2万元系变相“砍头息”。实际本金调整为18.8万元,利息应按18.8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年化24%)计算。因张某逾期,还需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目前约14.6%)。

实务启示:如何避免“砍头息”纠纷?

  1. 借款人:务必保留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实际收款凭证;若出借人要求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等,应拒绝或要求明确写入合同性质。
  2. 出借人:合法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收取,不得预扣;若通过第三方中介放款,须明确款项性质,避免被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相关QA(10组)

Q1:什么是“砍头息”?法律如何规定? A1:砍头息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Q2:如果合同写20万,实际转账18万,法院如何认定本金? A2:以实际收到的18万元为本金,利息也按18万元计算。超出实际金额的部分无效。

Q3:出借人主张的“服务费”“手续费”是否属于砍头息? A3:若服务费与借款直接相关且出借人无法说明合理对价,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Q4:砍头息部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A4:不受保护。砍头息部分视为未出借,借款人无需偿还,亦无需支付利息。

Q5:借款人已按合同支付了砍头息,能否要求返还? A5:可以。借款人可主张该部分款项冲抵本金或要求返还,但需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

Q6:砍头息涉及的利率超过LPR4倍,如何处理? A6:超出LPR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抵扣本金或要求返还。

Q7:如果双方约定“无息”借款,但实际预扣了费用,如何处理? A7:即使合同约定无息,预扣费用仍构成变相利息,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Q8:借款人签了“已收到全额借款”收据,还能主张砍头息吗? A8:可以,只要提供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少于合同金额,法院会采纳。

Q9:砍头息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9:出借人需证明已足额交付借款;借款人主张砍头息,应提供实际收款少于合同金额的证据。

Q10:2026年六盘水地区的法院对砍头息是否从严认定? A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院最新判例,各地法院对砍头息均持严格否定态度,以实际资金流向为准。


关联律师:陈开云,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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