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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砍头息纠纷本金认定以实际交付为准

路存华

路存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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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淄博]民间借贷纠纷:借条金额与转账金额不符,法院如何认定本金?——以“砍头息”为视角

一、争议焦点: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本金如何确定?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出借人常利用优势地位,在出借时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导致借条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例如:借款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李四在转账时直接扣除了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转账9.8万元,但借条上仍写明“借款10万元”。一旦张三未能按期还款,李四便依据借条主张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此时,双方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法院究竟以借条为准,还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二、法律分析:民法典第670条明确“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砍头息”的合法性,要求法院在认定本金时必须穿透借条的形式,审查实际资金流向。

裁判逻辑:

  1. 举证责任分配:借款人主张存在砍头息的,需提供初步证据(如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实际到账金额少于借条金额。出借人若否认,则需进一步证明差额部分的合理性(如借款人同时有其他消费、手续费等)。
  2. “预扣”的时间认定:若借款人收到全额转账后,立即向出借人转回一笔款项(如几分钟、几小时内),且无合理解释,法院可综合认定该转回款项系预扣利息,从而调减本金。
  3. 逾期利息与复利问题:即便借条中约定的是“真实性借款”,但若实际交付金额不足,则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计算基数均应调减至实际本金。

三、淄博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场景与案例

以淄博市某基层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为例:原告王某持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起诉被告赵某,并附有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当日转账20万元。但赵某抗辩称,转账后他立即通过同一银行账户向王某转回2万元,声称这是王某“扣掉的第一季度利息”。法院调取双方账户明细,发现转账时间仅间隔3分钟,且赵某账户无其他大额支出。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存在“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为18万元,并按18万元计算利息。

启示:出借人若想规避风险,应杜绝预扣利息行为;借款人则需注意保留转账后立即返还差额的凭证,或对借款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系列问答(10组)

Q1:借条写了10万,实际只收到9万,起诉时能按10万主张吗?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670条,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9万元为准,借条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Q2:转账后借款人立即转回一部分钱给出借人,是否一定算砍头息?
A:不绝对。但借款人需证明转回款项与借款存在直接关联(如时间紧接、金额对应约定利息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为其他交易。

Q3: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出借人在放款时直接扣除,算不算砍头息?
A:算。无论以何种名义,只要实质上是在放款时扣减本金,就属于变相砍头息,法院会扣减本金。

Q4: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砍头息,但感觉不对劲,该怎么办?
A:建议在借款时对打款过程全程录像或录音,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确认书”明确实际到账金额。事后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对方承认预扣利息的意思表示。

Q5:如果出借人是通过现金交付,没有转账记录,如何证明砍头息?
A:难度极大。可通过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借款人收款后立即返回的票据等辅助证据证明。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等综合判断。

Q6:砍头息被认定后,已经多还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吗?
A:可以。若借款人已经按借条金额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多还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

Q7:借款利率超出法定上限(LPR四倍)的部分,会被视为砍头息吗?
A:不一定。砍头息是本金扣除问题,高利息是利率问题。两者法律后果不同: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但本金不会因此自动扣减。

Q8:借条金额和转账金额不一致,但差额不大(如1万元差500元),法院会怎么处理?
A:只要借款人能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差额,法院就会认定实际本金为转账金额。小额差额不影响法律适用。

Q9:如果借款人自愿在借条中写“已收到全部借款”,但实际上少了,法院还支持吗?
A:法院会审查事实。若借款人自认收到全款,但转账记录相反,法院会以客观证据为准。虚假陈述可能被训诫甚至罚款。

Q10:淄博地区的法院对砍头息问题是否有特殊的裁量标准?
A:淄博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但实践中更注重资金流向的“瞬时性”。若转账后24小时内回款,法院基本认定为砍头息;若间隔数日,需进一步举证。


关联律师:路存华,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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