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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争议解析

陈晓华

陈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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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临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焦点分析: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工程未完工即解除合同,已完工部分如何计价?这是2026年临沂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深度剖析该问题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

一、法律场景还原

2024年,临沂某建筑公司(乙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某住宅楼主体结构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800万元,施工范围包括基础、主体、砌筑等全部图纸内容。施工至第18层时(总层数26层),因甲方资金链断裂,工程全面停工。乙方已完成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至18层、部分砌筑及二次结构,经造价鉴定已完工程量价款为1850万元,但按合同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按完成面积比例),已完工程仅价值1650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乙方主张应按实际已完工的工程量据实结算(1850万元),甲方主张应按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1650万元)。差价200万元如何取舍?

二、司法裁判核心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如下:

  1. 优先尊重合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包含全部工程范围,若工程未完工,不应简单按比例折算,而应区分已完成部分是否具备独立使用价值或可分割。
  2. “按比例折算”的适用条件:若已完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能够按照同一计量标准(如面积、长度、体积)进行比例换算,且合同明确约定“按比例折算”条款,可以适用。但若已完工程为隐蔽工程或特殊部位,难以线性换算,则应据实结算。
  3. 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若工程停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计价;若系承包人原因停工,则更可能按不利原则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临沂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已完成的主体结构属于可独立计量的分部工程,且合同未约定“按比例折算”的具体方法。同时,停工系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无异议。最终判决按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已完工程量价款1850万元计算工程款。

三、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明确约定: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工程未完工时,已完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或明确比例折算方法。
  2. 过程证据留存:施工过程中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签证、拍照、录像,并邀请监理、甲方签字确认。
  3. 及时主张权利:停工后尽快启动造价鉴定或司法程序,避免损失扩大。

10组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按比例折算是否合法?
A1: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折算方法合理,则合法;若无约定或折算显失公平,法院更倾向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Q2: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能否要求按比例折算?
A2:不能。质量不合格部分需整改或修复,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能涉及违约责任。

Q3: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承包人可否主张按市场价结算?
A3:可以。但需证明固定总价存在显失公平或合同无效等情形,否则通常仍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Q4:仅完成部分分项工程(如基础),如何计价?
A4:可委托造价鉴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合同约定的定额或市场价,再结合合同总价进行合理调整。

Q5:合同中约定“工程未完工,已完工部分不予结算”是否有效?
A5:该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部分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合理价款。

Q6: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A6: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7:固定总价合同下的“设计变更”如何影响结算?
A7:设计变更部分需另行计价。若变更属于合同范围内但未施工的替代项,应协商调整总价;若超出原范围,按新增工程处理。

Q8:停工后继续施工产生的窝工损失谁来承担?
A8:一般由违约方(通常是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需举证实际损失,且要及时发出索赔通知。

Q9: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法院一定会采纳吗?
A9:不必然。鉴定结论需经质证,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现场勘查、证据链等进行综合判断。

Q10:临沂地区法院对未完工程结算的裁判倾向是什么?
A10:偏向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内单价”计价方式,同时考量过错因素。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过程资料并申请保全。


关联律师: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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