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2

南京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能拍卖抵押房吗?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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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死亡往往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就能免除责任?银行是否仍有权处置抵押房产?本文结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借款合同纠纷中的继承、抵押与责任承担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光华支行”)
被告:吴某甲(配偶)、吴某乙(女儿)、郑某(母亲)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核心:借款人侯某于2016年向银行贷款213万元用于购房,并以夫妻共有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某室房产设定抵押。2022年侯某去世后,因其连续逾期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侯某遗产,银行能否胜诉?法院如何裁判?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仍需对银行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1. 吴某甲(配偶)签署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因此,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对侯某的债务承担直接还款责任,不因放弃继承而免除。
  2. 吴某乙(女儿)和郑某(母亲)作为侯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通过公证方式书面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3. 但三被告作为遗产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侯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银行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吴某甲、郑某、吴某乙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二:银行能否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支持:
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抵押权不因借款人死亡而消灭。银行有权处置该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判决: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银行有权依法处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室(含跃层)的房产。

争议焦点三: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和律师费是否过高?
法院支持: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加收50%,复利按同标准计收;律师费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法院全额支持银行截至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1688.63元及后续利息,以及律师费15094.78元。

三、律师深度解析:本案中的关键法律知识与风险提示

1. 放弃继承≠完全不担责

  • 继承人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声明,并办理公证(如本案中的江宁公证处公证书)。口头放弃无效。
  • 例外情况:放弃继承后,继承人若实际占有、使用遗产,或对遗产负有保管义务,仍需以遗产价值为限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如保管、协助拍卖)。
  •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规则: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即使放弃继承,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吴某甲即是典型)。

2. 抵押权不因借款人死亡而失效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使抵押人死亡,银行仍可申请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继承人放弃继承不阻却抵押权实现。实务痛点:继承人往往误以为放弃继承即可“人死债消”,却忽略了资产的处置流程,导致银行直接拍卖房产。

3. 罚息、复利和律师费为何不能减免?

  • 罚息和复利是合同约定的违约成本,一次性逾期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即触发。借款人死亡属于客观事件,但继承人未主动与银行协商展期或重组,导致逾期利息持续累积。
  • 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举证充分(如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法院通常支持。
  • 风险提示:逾期后应第一时间与银行沟通,申请“因病因亡暂停计息”或“变更还款计划”,否则罚息复利可能超过本金。

4.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运用
本案中,法院指定三被告作为遗产保管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保管、处理遗产债权债务。操作建议:继承人应主动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或配合银行完成遗产清偿程序,避免因消极保管导致个人责任扩大(如赔偿责任)。

四、结语

本案警示:“人死债消”并不绝对。借款人去世后,继承人若未依法处理遗产,不仅可能面临抵押房产被拍卖的后果,配偶等共同借款人还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债务。建议当事人在借款期间务必保持还款记录良好;若不幸发生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与银行协商,通过“遗产清偿”“债务承担”“资产处置”等途径减少损失。

作者简介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继承纠纷领域,具有十余年银行债权清收经验。


相关法律问答(精选30组)

  1. :在南京市江宁区,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能否拍卖抵押房产?
    :可以。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仍有权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价款优先受偿。

  2. :在南京市秦淮区,配偶是共同借款人但放弃继承,是否还要还钱?
    :要。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放弃继承仅免除继承范围内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其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3. :在南京市玄武区,继承人没有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是否默认为接受继承?
    :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 :在南京市鼓楼区,银行起诉时要求继承人承担律师费,法院支持吗?
    :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标准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院一般支持。

  5. :在南京市栖霞区,借款人去世后逾期产生的罚息和复利可以减免吗?
    :除非与银行协商达成减免协议,否则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裁判,不予减免。

  6.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继承纠纷中,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
    :由继承人共同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的,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

  7. :在南京市浦口区,夫妻一方生前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签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吴某甲签字确认,故为共同债务。

  8. :在南京市江宁区,放弃继承后,继承人还能否对遗产主张权利?
    :放弃继承后即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不得重新主张,但在处理遗产债务时仍有配合义务。

  9. :在南京市六合区,银行要求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合同通常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支持合理部分。

  10. :在南京市溧水区,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需要主动通知银行?
    :建议主动通知。否则银行可能起诉全体法定继承人,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11. :在南京市高淳区,放弃继承声明是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
    :公证并非必须,但公证具有较强证明力。若未经公证,法院需综合证据认定其真实性。

  12. :在南京市建邺区,银行起诉后,继承人能否与银行和解?
    :可以。双方可协商还款方案,如以遗产一次性清偿或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13.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抵押房产被拍卖后,剩余款项如何处理?
    :清偿债务后若有剩余,归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处置。

  14. :在南京市江宁区,罚息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最高利率限制?
    :金融借款合同适用利率自律机制,罚息利率通常不超过借款利率的50%(即日利率万分之五左右),合法有效。

  15. :在南京市秦淮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需办理遗产清算手续?
    :建议配合法院或银行进行遗产清点、评估,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个人赔偿。

  16. :在南京市玄武区,借款合同中的“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条款如何适用?
    :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款时,银行可宣布所有未到期债务立即到期。

  17. :在南京市鼓楼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承担剩余贷款,怎么办?
    :可向银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或出售房产提前还贷。

  18. :在南京市栖霞区,银行贷款发放时要求夫妻共签,法律意义是什么?
    :共签后双方均为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死亡不影响另一方偿债义务。

  19.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按合同约定计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仍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包括利息。

  20. :在南京市浦口区,银行起诉后,法院如何确定遗产范围?
    :通过调查取证,包括房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

  21. :在南京市江宁区,放弃继承声明是否可撤销?
    :在遗产处理前,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可撤销;处理后一般不可撤销。

  22. :在南京市六合区,借款人去世后,银行是否必须先对继承人催收?
    :是。银行需向所有已知继承人发出催收通知,否则可能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23. :在南京市溧水区,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怎么办?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超出资遗产的债务;接受继承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24. :在南京市高淳区,银行能否以“继承人放弃继承”为由直接要求拍卖遗产?
    :可以。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法院可依据抵押权直接处置遗产。

  25. :在南京市建邺区,委托律师代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费用如何计算?
    :按《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常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如本案标的约180万元,律师费1.5万元合理。

  26.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申请暂缓执行拍卖?
    :可申请,但需提供正当理由(如遗产尚未清点、继承人生活困难),法院酌情决定。

  27. :在南京市江宁区,夫妻共同债务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债务?
    :需要。除非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超出日常需要。

  28. :在南京市秦淮区,银行起诉时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未明确遗产范围,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通常判决继承人以“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执行时再行确定。

  29. :在南京市玄武区,放弃继承公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如房产证)、继承人关系证明、放弃继承声明书。

  30. :在南京市鼓楼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审限多久?
    :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自立案至判决约2个月。


以上分析基于个案判决书,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