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2

南京未尽责核算是否构成违约?合作纠纷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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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之间因利益分配、成本核算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许多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吃亏了”,却忽视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和法律对既定事实的认可。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的合同纠纷案例——南京惠客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辰坤广告有限公司、江苏金乐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案,为您深入剖析合作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违约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帮助您在日常经营中避免类似的法律陷阱。

一、案件核心事实回顾

2015年8月,南京惠客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客行公司”)、南京辰坤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坤公司”)与江苏金乐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乐云公司”)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2015年南京首届沙雕艺术节”。协议约定了各方分工:金乐云公司为全资投资方(前期出资90万元),辰坤公司负责场地协调、招商、票务,惠客行公司负责宣传、线上销售、招商。利润分配比例为50%、25%、25%,财务需公开透明且由三方共同监督,各项支出均需报惠客行公司、金乐云公司签字确认。

后因项目操作风险,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投资亏损,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作为担保,对金乐云公司的90万元投资本金及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进行赔偿,同时将利润分配比例调整为金乐云公司40%、辰坤公司30%、惠客行公司30%。

项目结束后确认为亏损,三方协商确认亏损108万元,并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各承担54万元赔偿金乐云公司。惠客行公司因分期付款多付了6万元利息,总实际支付60万元。此后,惠客行公司认为辰坤公司未按协议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核算凭证,导致其支付了不应承担的60万元损失,故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辰坤公司赔偿该60万元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及裁判理由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惠客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如下:

  1. 合同效力认定: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辰坤公司称《补充协议》因保底条款无效的主张未获支持,因该协议实质为共同合作经营而非联营关系,保底条款不适用。

  2. 结算事实认定:三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协商确认项目亏损108万元,并约定各承担54万元。这一结算行为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终清算,惠客行公司已实际履行该结算义务。

  3. 违约与因果关系:惠客行公司一方面认可亏损数额及赔偿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辰坤公司因未提供完整个案签字凭证而构成违约,逻辑矛盾。法院认为,惠客行公司未能证明其支付的60万元损失与辰坤公司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损失系三方协商结算法定结果,非辰坤公司单方违约所致。

  4. 举证责任:惠客行公司作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辰坤公司的具体违约行为(如拒绝核算、虚构亏损等),且其法定代表人在多数财务凭证上已签字确认,未签字的部分也有合同、发票佐证,故无法认定辰坤公司存在根本违约。

三、案件焦点法律剖析

(一)合作经营中的“违约”认定标准

许多当事人把“合作项目亏损”等同于“对方违约”,这是常见的认知误区。违约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 存在有效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一方应履行的具体行为(如提供完整财务核算报告、按时拨款等)。
  • 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证明对方实际未做或做得不达标。
  • 与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便对方有违约行为,还要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您主张的损失。

在本案中,惠客行公司主张辰坤公司“拒绝核算”,但法院发现项目大部分支出凭证有惠客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未签字的也有合同和发票佐证,且三方已就亏损达成结算协议。这种情况下,辰坤公司的行为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惠客行公司的损失来自其自身认可的结算,而非违约行为。

(二)“补充协议”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实践中,许多合作项目在遇到风险时会紧急签订《补充协议》,这种协议往往是各方博弈后的妥协结果。一旦签署并履行,法律上就视为各方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或终止。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很难推翻。

本案中,惠客行公司主动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同意承担54万元亏损,之后又分期支付了60万元。这一系列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结算结果的认可,回到诉讼中主张对方违约,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三)财务核算义务的举证困境

合作经营中“财务公开透明”是常见条款,但实际上如何判断“不够透明”非常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惠客行公司要证明辰坤公司“未履行职责”,必须提供:

  • 辰坤公司明确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的书面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
  • 辰坤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明显瑕疵(如大额无发票支出、虚假合同);
  • 自行委托审计的报告显示账目存在问题。

而本案中,惠客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已在多数凭证上签字,且辰坤公司庭后提交了完整的会计凭证,惠客行公司未能举证反驳。因此,其主张因对方“未核算”导致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四、案件对合作经营者的4点启示

  1. 签字确认前务必核对清楚:许多人在合作中为了体现“信任”或“赶进度”随意在财务凭证上签字。一旦签字,法律上就视为对该笔支出的认可,后续很难再提出异议。本案中惠客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数凭证上签字,直接削弱了其关于“未核算”的主张。

  2. 结算协议比诉讼更高效,但一经签署即生效:当合作出现亏损时,各方通过谈判签订结算协议(如本案中的《补充协议》)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该协议一旦签署并履行,就形成了最终方案,事后起诉反悔的胜诉率极低。

  3. 证据链比口头主张更重要:合同纠纷的核心是证据。如果您认为对方未履行义务,请务必在合作过程中保留要求对方履行的书面记录(如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案例中惠客行公司如果在亏损协议签署前就向金乐云公司发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结果可能不同。

  4. “保底条款”在合作经营中并非当然无效:很多人误以为“包赢不亏”的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但如本案法院认定,若合同本质是共同合作而非联营,且各方自愿签订,则不适用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原则。律师建议在签订含保底承诺的协议时,应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五、本案常见法律咨询问答(含南京地区场景)

  1. 问:在南京六合区,合作经营中一方不提供财务数据,我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需要先看合同有无“连续三次不提供可视为根本违约”等约定。若无约定,需先书面催告,给予合理期限。若催告后仍拒不提供,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但举证责任较难。建议保留所有催告记录。

  2. 问:我和南京辰坤公司类似的事,对方不肯核算,我该怎么固定证据?
    :建议通过EMS邮寄《要求提供财务核算情况函》,保留快递底单及物流签收记录;同时通过微信、邮箱发送电子版,并截图保存对方已读或回复的内容。在南京玄武区,此类证据经公证后效力更高。

  3. 问:南京惠客行公司案子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其60万元损失主张?
    :因为三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了亏损承担方式,惠客*公司也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认定该结算具有终局性,惠客行公司事后反悔需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但本案证据不足以支撑。

  4. 问:合同约定“财务公开透明”,什么程度算“不够透明”?
    :法律无统一标准,通常指另一方无法获取真实、完整、合理的收支凭证。如果合同要求“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财务报表”,则未按时提供即算违约。在南京鼓楼区,许多法院要求提供会计账簿原件供质证。

  5. 问:合作项目亏损,能否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若合同本质是联营(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保底条款可能无效;但若是合作经营(一方出资、一方操盘、一方提供资源),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法院明确认为补充协议不适用联营保底条款无效规则。

  6. 问:南京秦淮区的公司,合作方虚构亏损逼我签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如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隐瞒真实收入等),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协议。但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7. 问:惠客行公司的代理人汤井保律师提到的风险有哪些?
    :汤井保律师(本案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强调三点风险:一是财务核算义务必须细化到签字确认的具体流程;二是亏损结算前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完整收支明细;三是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切忌在结算协议签署后再反诉对方违约。

  8. 问:在南京江宁区,合作方不配合体格审计,我可以自行委托审计吗?
    :可以,但自行委托的审计报告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审计主体和程序。若无约定,单方审计只能作为参考,需结合其他证据一起使用。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共同委托审计机构”。

  9. 问:为什么法院强调惠客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了多数凭证?
    :因为签字行为在法律上代表对该笔支出的认可。签字后再质疑支出合理性,法院会认为与其先前行为矛盾。这就是“禁反言原则”的体现。

  10. 问:合作合同中约定“亏损按比例承担”是否合理?
    :合理。根据《民法典》第972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约定比例分担。但若一方只享有利润不分担亏损(保底条款),在联营合同中可能无效,但合作经营合同中通常有效。

  11. 问:南京浦口区的老板,想学习惠客行公司案的经验,最应该注意什么?
    :最应注意“签结算协议前要冷静”。项目亏损时,经营者容易情绪化,仓促签署结算协议。此时要聘请律师审核亏损数据,保留审计权利,并注明“本协议以双方最终对账无误为前提条件”。

  12. 问:惠客行公司多付的6万元利息,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追偿?
    :因为该6万元利息是惠客行公司自愿分期付款产生的额外成本,而非辰坤公司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法院认为利息损失属于惠客行公司自身选择产生的风险,不应转嫁给他人。

  13. 问:合作中如何设计“财务核算条款”才能避免纠纷?
    :建议约定:①每月10日前由主操盘方提供上月全部银行流水、发票、合同复印件;②任何一方有权随时查阅原始账簿,但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③双方财务人员共同编制月度损益表并签字确认;④大额支出(单笔超过5万元)需三方负责人共同审批。

  14. 问:南京栖霞区,合作方去外地不参与经营,却要求按比例分利润,合法吗?
    :只要合同有约定即合法。但若其不履行任何义务,可依据“合作依赖”原则请求降低其利润分成比例。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方义务清单”及对应的奖惩条款。

  15. 问:这个案子给我们在南京建邺区做活动策划的公司什么警示?
    :警示一:合作经营中,对投资方的“保底承诺”要慎重,否则可能承担投资损失;警示二:财务核算义务不能流于形式,要落实到具体时间、人员、流程;警示三:亏损结算时,不要轻易让步,务必请审机构对账后再签协议。

  16. 问: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有“违约故意”?
    :违约通常是“故意”或“过失”而非主观恶意。法院主要看客观事实:是否迟延、是否拒绝、是否造成损失扩大。例如,对方在财务数据被质疑后,立即删除电子账目或掩盖发票,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违约。

  17. 问:南京溧水地区的公司,遇到合作方虚构开支怎么办?
    :立即收集证据(如伪造发票来源、同一项目重复报销、虚报单价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同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结算协议,要求重新核算。

  18. 问:汤井保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采取了哪些策略?
    :代理策略主要围绕“违约”与“因果关系”:强调辰坤公司未按约提供完整核算凭证,导致惠客行公司无法及时发现亏损真相。但法院认为结算协议已替代了原合同义务,该策略未能成功。后期汤律师可能建议当事人固定证据后再诉讼。

  19. 问:合作经营中“一人控制公司账户”有哪些法律风险?
    :风险极大:①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②伪造账目或转移资金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③其他合作方将很难追索投资款。本案中辰坤公司控制结算账户,但最终因三方结算协议而免于追责。

  20. 问:合作项目亏损后,投资人能否要求操盘方承担全部损失?
    :要看合同约定。如约定“操盘方对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则可行;若仅约定“按比例分担”,则需按约承担。本案中金乐云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补充协议获得了惠客行公司和辰坤公司的赔偿担保,这是常见的风险控制手段。

  21. 问:在南京高淳区,如何查询合作公司的涉诉记录?
    :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查询。建议在签订重大合作合同前,必查对方的诉讼情况。例如本案中的辰坤公司、金乐云公司均有公开判决记录。

  22. 问:三方合作中,一方将资产转移到个人账户,构成什么?
    :若该行为发生在合作期间且未经其他方同意,可能构成侵占合作财产,可起诉要求返还。若金额巨大且存在主观故意,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或挪用资金罪。

  23. 问:合作合同纠纷仲裁好还是诉讼好?
    :诉讼优势:程序公开、上诉机会多、公告送达适用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仲裁优势: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效率高。本案被告辰坤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诉讼仍能缺席判决,是诉讼的优势体现。

  24. 问:合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怎么办?
    :默认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因此由六合法院管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或“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5. 问:惠客行公司案一审败诉后,能否上诉?
    :可以,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上诉改判可能性较小,除非能找到新证据证明辰坤公司确实虚构亏损。

  26. 问:南京栖霞区的合作纠纷,证据在对方手里,我能申请法院调取吗?
    :可以,但必须在举证期届满前书面申请。需要明确说明证据名称、存放地点、由谁保管。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对方提交或现场调查。但本案中,辰坤公司庭后主动提交了凭证,法院已验证。

  27. 问:合作经营中的“隐名合伙人”如何保护自己?
    :必须签订书面隐名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额、分红比例、退出机制、监督权。同时保留转账凭证、利润分配记录、参与重大决策的邮件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证明隐名合伙关系的存在。

  28. 问:南京溧水地区,合作各方在亏损后签署的还款计划书是新的合同吗?
    :是的,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可能被替代。本案中《补充协议》就是一种新的结算合同,惠客行公司签署后,再以原合同违约起诉已被法院驳回。

  29. 问:如何防止合作方恶意藏匿资产?
    :可在合同中加入“资产监管条款”:约定合作期间的主要资产(如账户、设备、车辆)必须登记在合作主体名下,且非经全体同意不得抵押或转让。同时约定高额违约金。必要时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0. 问:南京江北新区的公司,合作方拒绝配合办理注销,怎么办?
    :合作项目结束后,若一方不配合办理清算注销,可先按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催告。催告无效后,可凭合作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合作体并进行清算。法院可依据《公司法》或《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强制解散。

  31. 问:合作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如何执行?
    :先固定对方泄露保密信息的证据(如竞品公司明确提及内部策略、对方员工在公开场合谈论等),再发律师函要求停止。必要时可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违约金。本案中虽有协商过程,但未涉及保密争议。

  32. 问:合作项目盈利,但一方不给分配利润,怎么办?
    :首先看合同有无利润分配时间表,如有,到期后可直接起诉。若未约定,可按《民法典》第972条规定,在项目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分配。建议保留所有收入凭证、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

  33. 问:南京建邺区律所代理类似案件,一般收费多少?
    :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纠纷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50万元以下部分约6%-8%,50万-100万元部分约4%-6%。本案诉讼标的60万元,律师费约在3-4万元左右。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各所不同。

  34. 问:三方合作中,一方先把项目款转到私人账户,有什么后果?
    :构成严重违约。其他方可依据合同要求其立即返还,并支付违约金。若数额巨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建议立即固定转账凭证并报警。

  35. 问:我可以追加没有直接签合同但实际参与合作的人为被告吗?
    :若该人代表公司参与(如公司高管),一般以公司为被告。若该人个人名义与各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以追加为共同被告。实务中,应先与律师分析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人个人责任。

  36. 问:南京鼓楼区的公司,合作方在合同中承诺“保证不亏损”,但亏损了,我能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吗?
    :如果能证明该承诺是合同的一部分(如单独条款或重大承诺),且系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主张。但法院审查较严,需证明该承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本案中金乐云公司的90万元投资损失就因补充协议变成了惠客行公司和辰坤公司的担保责任。

  37. 问:合作合同纠纷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原则上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从其约定。

  38. 问:我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会影响我追索赔偿吗?
    :不会直接影响。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但若法定代表人个人有转移公司资产行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刺破公司面纱”)。建议在合作前查询对方公司的工商信息和涉诉情况。

  39. 问:南京雨花台区的公司,合作项目因政策原因失败,责任怎么分?
    :看合同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若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则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亏损按约定或法定承担。若合同未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处理,但实践中很难实现完美分配。

  40. 问:本案中惠客行公司最致命的错误是什么?
    :最致命的错误是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前,没有要求辰坤公司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也没有对亏损数据提出异议。签署后就丧失了追究辰坤公司违约的合理基础。这个教训对任何合作经营者都有警示意义。


本文律师建议:在合作经营中,财务透明、签字谨慎、结算审慎是三大护身符。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出决策。如有法律问题,可联系汤井保律师,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原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现合并后执业机构)。汤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合作经营类的复杂案件。联系方式: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官网或12348法网查询。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名称已作隐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