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核定争议:成本真实性举证要点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开头点题
税务争议中,成本费用真实性核实是高频焦点,直接决定应纳税额高低。本文以一起真实判决书为例,拆解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时的边界与证据规则,帮助纳税人掌握关键抗辩路径——核心价值在于:当账目混乱或无法提供合规凭证时,如何有效证明成本真实性,避免被全额认定收入。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深度拆解
一、判决书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号 (2023)沪02行终字第XXX号 中,当事人A某(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账册不齐全,税务机关按照“成本费用无法核实”对其2019-2021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将收入全额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合计360万元。A某起诉主张:虽然部分支出无发票,但实际发生物流费、仓储费,不应全额认定为利润。
判决书原文引用(名称已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案中,A某公司虽提供了部分银行流水、内部收据及第三方物流合同,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支出与经营直接相关,且关键凭证(如仓储费收据)无对方盖章及付款记录佐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同时,判决书指出:“A某主张的‘实际发生’仅停留在单方陈述,未提供任何第三方佐证或法定扣除凭证,故税务机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应对成本真实性争议
步骤1:识别核定征收的触发条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税务机关可在以下情况启用核定: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实操建议: 当收到税务机关“查账困难”通知时,应尽快自查账册完整性,重点补强: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付款对应关系、第三方(如物流单、仓库存单)盖章证明。
步骤2:构建“合理支出”证据链条(抗辩路径)
判决书强调“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反推实务中需做到:
- 对应关系闭环:每一笔成本支出,必须有合同→发票/收据→付款记录→货物或服务入库单/验收单。缺少任何一环,税务机关可能只认可50%以下成本。
- 第三方佐证:内部收据(自制的白条)效力极低,需提供对方公司盖章确认、银行转账对手方信息、物流轨迹截图等外部证据。
- 时间逻辑一致:支出发生日期需与经营周期匹配。例如2019年的仓储费不能在2021年才支付,否则视为“关联交易”或虚假列支。
判决书启示点: 判决中A某的物流合同为真实,但无对应付款凭证,法院认为“无法排除该合同为虚假或未执行的可能”。方法: 对已支付但无发票的款项,应立即补开或使用“代开发票”+“资金流证明”,同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作为辅助证据。
步骤3:核定征收后的异议申请路径
若核定结果已出(如全额认定收入),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丧失救济权。实务中可在复议阶段提供新证据(如事后收集的第三方证明)争取税务机关调整核定比例。
结尾延展:从个案到系统风险防控
本案核心教训是:发票不是唯一凭证,但“证据链”是唯一防线。 即使账册不全,通过规范日常收支记录的保留(如合同+对账单+银行回单+入库单四位一体),也能在核定程序中争取部分成本扣除。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建议每月做一次“证据对账”,确保每一笔支出至少有三方印证。
进一步行动引导
如果您正面临税务稽查或核定征收争议,建议立即:
- 整理所有交易记录(纸质+电子版),按“合同—付款—收货”三栏归档;
- 联系专业税务律师进行“证据模拟”,预判被税务机关否定成本的可能性;
- 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沪02行终字第XXX号
提示:本文案例引用为真实判决书改编,案号及当事人名称已按法律文书规范处理。具体案件分析需结合完整卷宗,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