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2

合作亏损结算后违约索赔的司法限制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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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合同纠纷中,合作项目亏损后一方能否依据对方“违约”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是实务中的核心难点。本文以(2018)苏0116民初4846号判决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三方合作沙雕节亏损后的责任承担,揭示法院如何审查保底条款效力及违约构成要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可操作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冲突

2015年8月,惠客行公司(甲方)、辰坤公司(乙方)与金乐云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举办沙雕节。协议明确:“金乐云公司为全资投资方,出资90万元;辰坤公司负责场地和设施;惠客行公司负责宣传和线上销售。” 其中约定了亏损分担机制:“因一方违约给合作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在对合作方损失形成后的1个月内向合作受害方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的1倍的赔偿金。”

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乐云公司投资的90万元,如因各种原因操作失误,造成投资损失,则惠客行公司、辰坤公司作为担保,给予赔偿。” 这一条款实质上形成了保底安排。沙雕节结束后,项目亏损108万元,三方协商一致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损失。惠客行公司实际支付60万元(含利息),后以辰坤公司“虚构亏损、拒绝核算”为由起诉,要求辰坤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核心观点

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辰坤公司在涉案沙雕项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是否有义务承担惠客行公司的60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在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法院明确指出:

本案中,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故对其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针对辰坤公司关于“补充协议因保底条款无效”的抗辩,法院进一步阐述:

根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其实质与联营法律关系不符,应认定为三方共同合作经营涉案项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应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现补充协议中三方已认可项目亏损108万元,并且协商一致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损失,该损失承担方式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后结算。

法院最终认定惠客行公司的逻辑矛盾:“惠客行公司一方面认可上述项目亏损数额及损失承担方式,一方面又认为涉案项目的收支票据凭证部分无其法定代表人傅某签字而认为辰坤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逻辑上存在矛盾,该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保底条款的效力与违约的界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

  1. 合作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补充协议中“惠客行公司、辰坤公司作为担保给予赔偿”的约定,虽具有保底特征,但法院未认定其为“联营保底”而无效,而是认为该协议性质上属于“共同合作经营”,三方已通过补充协议重新分配了风险。司法实践倾向于尊重意思自治,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不直接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保底条款可能有效。
  2. 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惠客行公司主张辰坤公司“拒绝核算”构成违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辰坤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账目的行为。法院认为三方已协商确认亏损数额并达成结算协议,这本身即限制了违约主张的基础。
  3. 损失的因果关系:惠客行公司支付的60万元损失是基于补充协议及结算约定,而非辰坤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法要求违约损失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惠客行公司无法证明这一点。

四、实务方法与操作步骤

为防止类似纠纷,企业在签署合作合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明确界定“亏损”与“违约”的关系

在合作协议中单独设立条款:“项目亏损导致各方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影响守约方基于其他违约行为另案主张赔偿。” 避免因协商结算而自动抵消违约索赔权。

2. 保留完整的财务审计权限

合作协议应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收支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败诉方或违约方承担。”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拒不提供财务凭证”构成违约。

3. 谨慎处理“保底条款”

若需设置保底条款,应明确其性质为“担保条款”而非“联营保底”,并参考《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则,明确担保范围、追偿权。本案中补充协议直接使用“担保”一词,法院予以认可,但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担保条款不改变各方的合作性质,各方仍按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 及时固定证据

在项目进行中,要求所有收支凭证均有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如判决书中要求“各项支出由辰坤公司报惠客行公司、金乐云公司签字确认”)。如一方拒不签字,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保留送达记录。

五、延展与行动指南

本案提醒我们:合作项目亏损后,依靠事后主张“违约”来推翻已协商一致的结算方案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企业应在合同签订阶段通过精细条款设计来明确权利边界。如已发生纠纷,建议:

  1. 首先审查是否已达成书面结算协议,若已存在,则应另寻其他违约责任(如虚假陈述、欺诈等)主张权利。
  2. 对账目争议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计,但需预缴审计费用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异常。
  3. 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效力及证据链进行完整评估。

如需进一步制定合作合同模板或分析具体纠纷,可联系我们获取针对性方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116民初4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