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发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3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经查,A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间,与三家关联企业(B公司、C公司、D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0份,涉及税额380余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化名)辩称,上述发票系为“平衡账目”而开具,并无实际骗取税款目的,且已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罚款20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无真实交易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如何区分界限?
二、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1. 行政违法层面的认定标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键细节:行政违法不要求“主观故意造成税款损失”或“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只要发票所载内容与真实交易不符,即构成虚开。A公司承认无真实交易,因此行政违法事实成立。
2. 刑事犯罪层面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 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
- 客观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
- 虚开税额达到入罪门槛(5万元以上)。
转折点:A公司虽然虚开发票,但属于“环开”(即三方互相对开,税额未实际进入抵扣环节),且事后补缴全部税款,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因此,公安机关最终撤销刑事立案,仅追究行政责任。
3. 行政与刑事责任交叉的实践痛点
- “如实代开”的模糊地带:企业甲向企业乙采购货物,但因乙无法开票,由丙(有票)代开。丙未向乙收取货物,但甲向乙支付了款项。这种“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关键在于丙是否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对应税款。若丙已完税,则代开行为可能仅属于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 挂靠经营的开票风险:个人挂靠企业从事经营,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开票。若挂靠人实际存在交易,则不属于虚开(国税发〔1998〕137号文明确)。但若挂靠人无真实交易,则双方均面临风险。
三、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1. 企业应避免的三大误区
- 误区一:“只有故意骗税才构成虚开。”错误!行政违法层面只看发票内容是否真实,不看主观意图。
- 误区二:“补缴税款就没事了。”错误!补税只能免除刑事追究(在特定条件下),行政罚款仍需承担。
- 误区三:“关联企业互开发票不是问题。”错误!无真实交易的“环开”同样面临最高5倍罚款,且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2. 实际操作中的合规要点
- 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这是避免虚开嫌疑的金标准。若合同签订方、付款方、开票方不一致,必须留存说明材料(如委托付款协议、代购合同等)。
- 异常发票的及时处理:收到合规性存疑的发票,应立即暂停抵扣,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等)申请核实。若确认虚开,主动补税可减少处罚。
- 税务稽查应对技巧:被稽查时,不应盲目销毁账目或伪造证据。应主动提供真实交易凭证(如运输单据、入库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业务真实性,争取从轻处罚。
四、常见问题答疑(涵盖上海地区税务实务)
以下为本文相关的常见咨询场景问答,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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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为平衡账目互相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吗?
答:若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无骗取税款目的,通常仅构成行政违法,但需承担罚款。建议及时补税并保留完税证明。 -
问:上海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但实际支付了对应税款,是否仍面临处罚?
答:只要发票内容不实,即使款项已付,接受方仍可能被认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面临税务行政处罚(0.5-5倍罚款)。 -
问: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问: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对虚开行为的罚款一般如何计算?
答:通常按虚开税额的1倍至5倍罚款。若企业主动配合、补缴税款,可争取1倍以下罚款。 -
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财务人员私自开具无交易发票,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
答:若法定代表人能证明自身尽到管理责任且不知情,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仍可能追及。 -
问:企业从上海静安区的供应商处取得发票,但实际货物由嘉定区的第三方仓库发出,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
答:属于“物流”与“合同流”不一致。需提供委托发货协议、仓库租赁合同等证明业务真实性,否则存在虚开嫌疑。 -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低入罪金额是多少?
答:目前已调整为10万元以上(2021年司法解释)。但若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则5万元即可入罪。 -
问:上海企业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还能通过补税免诉吗?
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并主动投案的,可争取不起诉;立案后补税的,仍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
问:个人挂靠上海某建筑公司施工,以挂靠公司名义开票,但实际不是挂靠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虚开?
答:若挂靠关系真实且施工业务存在,不属于虚开;若挂靠仅为名义,实际业务由第三方完成,则构成虚开。 -
问:企业收到异常发票(已证实虚开),国税金三系统会主动预警吗?
答:金税系统会自动比对发票流向、抵扣时间、上下游企业风险等级,触发异常预警后税务机关会通知企业自查。 -
问: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对虚开处罚不服,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上海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问:企业替他人代开发票,但实际货物已交付,是否构成虚开?
答:关键看开票方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开票方未缴税而受票方抵扣,则构成虚开;若开票方已全额纳税,可能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
问:虚开发票的刑事判决书会公开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刑事判决书原则上应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问:上海公司因虚开被罚款,无法一次性缴纳,可以申请分期吗?
答:可以。向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经济困难情况,并提供担保或保证。 -
问:财务人员虚开发票后离职,原公司是否需要为其行为负责?
答: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罚款、补税);若财务人员被刑事追责,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
问:企业从上海长宁区供应商采购货物,但发票由另一家上海公司开具,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
答:需要。应确保合同方、付款方、开票方一致。若无法变更,应补充“代开发票协议”并注明代开原因。 -
问:虚开发票的金额较小(如单张不足1万元),是否会被处罚?
答:行政处罚没有金额下限,只要有虚开行为即可处罚。但刑事追诉要求累计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
问:上海企业被税务稽查时,是否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答: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稽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
问:公司收到虚开发票后已经抵扣,现在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必须立即做进项转出,并补缴对应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抵扣”而加重处罚。 -
问:上海某企业因虚开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会影响到法人个人信用吗?
答:会。纳入黑名单后,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将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并影响个人贷款、子女教育等。 -
问:企业自查发现以前的发票存在问题,主动向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报告,能免除罚款吗?
答:主动报告补税并积极配合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免除罚款”需视情节严重程度,一般很难完全免除。 -
问:虚开发票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争取“单位犯罪”认定以减轻个人责任?
答:需证明虚开行为是为单位利益、经单位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若纯属个人行为,则按自然人犯罪处理,量刑更重。 -
问:上海企业因虚开被吊销营业执照,还能重新申请注册吗?
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
问:企业从境外关联方采购货物,发票由中国境内第三方代开,如何防范风险?
答: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代开原因、资金流向,并留存境外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交易真实性。 -
问:上海某科技公司为规避税收,通过“阴阳合同”方式开票,是否构成虚开?
答:构成。阴阳合同导致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
问: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罚决定书,企业需要主动上缴吗?
答:不需要主动上缴,但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15日内缴款)。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 -
问:上海市青浦区企业对虚开处罚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起诉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如补税凭证、交易合同等)。 -
问:企业因业务员私盖公章对外虚开发票,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公司需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若能证明公章被盗用或业务员行为超出授权,可向业务员追偿。 -
问:个人为朋友公司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税额达1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罪(若份数达100份以上或金额达40万元以上)。 -
问:上海企业如何查询供应商是否为虚开风险户?
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问:虚开发票案件中的“介绍人”是否应被追究责任?
答:介绍人若明知无交易而牵线搭桥,可构成虚开犯罪的共犯,甚至单独以“介绍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
问:企业因虚开被税务列入D级纳税人,如何修复?
答:需在D级保留满2年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整改报告、补税凭证等材料。 -
问: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被税务稽查,是否可以委托律师陪同?
答:可以。律师有权以辩护人或代理人身份参与稽查询问、提交法律意见,但不得代替企业回答具体问题。 -
问: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缴?
答:有。税务机关可追缴虚开行为产生的非法所得(如手续费、返利等),连同罚款一并执行。 -
问:企业为满足合同约定“接到发票即付款”而虚构交易开票,是否违法?
答:违法。即使没有骗税目的,无真实交易开票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
问:上海某个体工商户需向个人开发票,但个人要求开具公司抬头的专票,如何合规操作?
答:个体工商户不能为客户代开公司专票。应要求个人提供公司名称、税号,由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需提供购销合同)。 -
问:虚开发票案件中的“善意取得”如何认定?
答:受票方不知情、支付对价、已合规抵扣,且事后配合补税的,可认定为“善意取得”,免除行政罚款但需补税。 -
问:上海企业被公安经侦调查虚开发票,多久会有结果?
答: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若证据不足,应在30日内撤销案件或转为行政处理。 -
问:财务人员如何在工作交接中避免被卷入前公司的虚开风险?
答:要求公司出具书面保证函,声明此前发票真实性;离职时进行工商税务信息变更,确保自己不再作为办税人员。 -
问:企业因疫情导致资金困难,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答:构成。以套取现金为目的虚开发票,属于典型的骗取银行贷款或挪用资金,同时触犯虚开发票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
问:上海市金山区企业虚开税额巨大,但主动自首并全额退赃,能否争取缓刑?
答:若税额在50万元以下、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无前科,缓刑可能性较大;税额超过50万元,一般需判处实刑(特殊情节除外)。 -
问: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是否需要立即停止抵扣?
答:应暂停抵扣,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复议。若逾期不起诉也不复议,税务机关将强制执行。 -
问:上海企业为虚开发票注册空壳公司,是否构成法人人格否认?
答:构成。空壳公司实为工具,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 -
问:虚开发票的刑事辩护中,“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答:如环开、为增加业绩、为平衡账目、未实际抵扣等,需提供证据证明资金回流未发生、税款未损失。 -
问:上海某外企因跨境关联交易开票被稽查,如何应对?
答:需准备完整的同期资料(如转让定价文档)、业务流证明、交易对手信息等,主张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问:企业虚开发票被移送检察院后,能否申请“合规不起诉”?
答:部分地区检察院已试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上海企业如能制定合规整改方案并通过验收,公诉机关可作不起诉决定。 -
问:个人在二手交易平台卖货,买家要求开具公司发票,如何处理?
答:个人无开票资格,可去税务局代开(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不得委托第三方代开。 -
问:上海企业被税务约谈时,是否需要携带律师?
答:强烈建议携带律师。律师能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因陈述不当导致被认定为“主观故意”。 -
问: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是否会影响企业高新资质认定?
答:会。虚开被处罚后,企业信用降级,通常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近三年无重大税收违法”条件)。 -
问:企业如何预防员工私自虚开发票?
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如双人审批、发票领用留痕、定期对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违规后果。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涉及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