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抵押权还能实现吗?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案件背景:一笔213万元的房贷,因借款人去世陷入僵局
2016年,侯某与南京某银行光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213万元用于购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某室(含跃层)房产,借款期限2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侯某的妻子吴某甲作为借款人配偶,签署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明确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侯某以所购房产为这笔贷款设立了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5月31日,侯某去世。自2022年5月起,这笔贷款便再未按时偿还。截至2024年1月15日,欠付本金高达169万余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万余元。
银行将侯某的妻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母亲郑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吴某甲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律师费;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在继承侯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还能被追债?
庭审中,三被告拿出了南京市江宁公证处出具的多份《公证书》,证明吴某甲、吴某乙均已书面放弃继承侯某的全部遗产。郑某也通过视频录像表示,侯某的所有财产与其无关。三被告辩称:既然已经放弃继承,就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她们认可向银行贷款的事实,也同意银行拍卖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希望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免除罚息、复利和律师费。
这就引出了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还需要对 deceased 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银行的抵押权又能否继续实现?
三、法院裁判要旨:放弃继承≠免除一切责任,抵押权不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消灭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 法院认为,银行与侯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与侯某、吴某甲签订的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第二,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涉借款发生在侯某、吴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吴某甲签署的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中,明确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因此,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对侯某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意味着,吴某甲的责任并非基于继承,而是基于其自身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承诺。
第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有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侯某的遗产。因此,法院对银行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但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最终判决第三项明确:三被告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抵押权依法设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与侯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登记在侯某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室(含跃层)的不动产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予以核准登记,故抵押权已依法设定。法院支持银行主张在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律师费、罚息、复利均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银行主张律师费15094.78元,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罚息、复利亦按合同约定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甲支付借款本金1694130.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15094.78元;吴某甲、郑某、吴某乙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如不履行,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
四、律师深度解析:本案给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带来的五大痛点启示
痛点一:借款人突然去世,银行贷款谁来还?——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无法逃避
本案中,吴某甲之所以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因为她是侯某的继承人,而是因为她在贷款申请时明确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这提醒所有夫妻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诺共同还款,意味着无论借款人是否在世,你都要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很多夫妻一方作为主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文件,但并未充分意识到这意味着什么。一旦主借款人去世,共同借款人就是银行第一顺位的追偿对象。
痛点二:放弃继承就能“人死债消”吗?——放弃继承可免除个人清偿责任,但遗产仍需偿债
这是很多继承人的误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请注意:放弃继承只是免除了继承人个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务就消失了。 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仍然需要用来清偿债务。本案中,三被告虽然放弃了继承,但法院仍然判决她们作为遗产保管人,以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也就是说,侯某留下的房产等遗产,仍然要被用来还债。
痛点三:抵押权会不会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消灭?——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本案最重要的法律要点之一:抵押权不因抵押人死亡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消灭。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只要抵押权依法设立并登记,无论抵押物所有权如何流转(包括因继承发生流转),抵押权人均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中,银行与侯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依法设立。即使侯某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仍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第四项明确支持了银行的这一权利。
痛点四:罚息、复利、律师费,银行主张的这些费用法院会支持吗?——有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通常支持
很多借款人在面临银行追债时,最担心的就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额外费用。本案中,法院明确支持了银行的罚息、复利和律师费主张。理由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对罚息利率、复利计收、律师费承担均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金额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计算标准。这提醒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一旦逾期,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都可能成为你的额外负担。以本案为例,仅律师费就高达15094.78元,罚息和复利合计超过6万元。
痛点五:银行提前收贷的条件是什么?——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款
本案中,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依据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同时,《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也约定:甲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商品房,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侯某自2022年5月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银行起诉时已远超6个月,银行宣布提前收贷符合合同约定。这提醒所有借款人:不要以为按月还款只是“晚几天没关系”,一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银行就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你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息。
五、南京地区借款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南京秦淮区借款人去世了,银行起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还有用吗? 答:有用,但仅限于免除继承人个人的清偿责任。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再以个人财产对被继承人债务负责,但仍需以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2. 问:南京鼓楼区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去世,另一方需要继续还贷吗? 答:需要。如果另一方在贷款合同中承诺共同还款,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是否继承无关。
3. 问:南京建邺区房贷借款人死亡,银行能否直接拍卖抵押房产? 答:可以。抵押权依法设立后具有追及效力,不因抵押人死亡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消灭。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4. 问:南京玄武区借款人逾期超过6个月,银行宣布提前收贷合法吗? 答:合法。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款银行有权宣布提前到期,该约定有效,银行可依约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5. 问:南京江宁区房贷逾期,银行主张的罚息和复利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借款合同对罚息利率和复利计收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支持。
6. 问:南京浦口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答: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实践中通常通过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在不涉及公证的情况下书面提交给遗产管理人或法院。
7. 问:南京栖霞区银行起诉借款人继承人,律师费由谁承担? 答: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且银行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法院通常会判决由借款人(或其遗产)承担。
8. 问:南京雨花台区房贷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由谁管理?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9. 问:南京六合区借款人死亡,银行能否要求继承人用遗产偿还罚息和复利? 答:可以。罚息和复利属于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在内的全部债务。
10. 问:南京溧水区房贷逾期,银行主张的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内通常参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计算标准。本案中,银行主张的15094.78元律师费即符合该标准,获得法院支持。
11. 问:南京高淳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还能继承其他财产吗? 答:放弃继承是对全部遗产的放弃,不能只放弃部分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想继承其他财产,需在遗产处理前撤回放弃表示,但需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或法院认定。
12. 问:南京秦淮区银行起诉借款人继承人,诉讼费由谁承担? 答:如果银行胜诉,诉讼费通常由被告(借款人遗产或共同还款人)承担。本案中,案件受理费21096元减半收取105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8元,由被告负担。
13. 问:南京鼓楼区夫妻共同房产抵押贷款,一方去世,银行能否拍卖房产? 答:可以。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即使抵押人去世,银行仍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如果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拍卖后需保障生存配偶的居住权益。
14. 问:南京建邺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还能起诉继承人吗? 答:可以起诉,但法院不会判决继承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只会判决继承人以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15. 问:南京玄武区房贷逾期,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后,利息和罚息如何计算? 答:提前到期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6. 问:南京江宁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实际保管遗产,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遗产毁损、灭失,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 问:南京浦口区银行起诉借款人继承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银行通常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对账单、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信息、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等。
18. 问:南京栖霞区房贷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能否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答:可以。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有义务配合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包括配合银行实现抵押权。如果继承人不配合,银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 问:南京雨花台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罚息和复利能否免除? 答:不能当然免除。罚息和复利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只要合同有效且银行主张,法院通常会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只影响其个人清偿责任,不影响遗产对债务的清偿。
20. 问:南京六合区房贷逾期,银行主张的复利计算基数是什么? 答:复利通常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需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
21. 问:南京溧水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能否直接申请执行遗产? 答:可以。银行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如果继承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
22. 问:南京高淳区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去世,另一方放弃继承,还需要还贷吗? 答:需要。如果另一方是共同借款人,其还款责任基于自身承诺,与是否继承无关。放弃继承只影响其作为继承人的责任,不影响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责任。
23. 问:南京秦淮区房贷借款人死亡,银行能否要求继承人承担逾期罚息? 答:可以。罚息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包括罚息在内的全部债务。
24. 问:南京鼓楼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是什么? 答: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银行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5. 问:南京建邺区房贷逾期,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后,借款人能否与银行协商还款? 答:可以。借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展期、分期还款或减免部分罚息复利,但需银行同意。如果协商不成,银行仍可依法追偿。
**26. 问:南京玄武区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能否要求继承人承担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