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筑工程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王名成律师
2026日照建筑工程争议焦点: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026年,日照城市更新、港口配套、产业园区等建筑工程持续推进,政府投资、国企投资项目占比不低。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争议之一,就是“审计结论”与“工程款结算”之间的冲突。
一、典型法律场景
日照某施工企业承建某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财政部门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施工方送审结算价1.2亿元。财政评审持续两年未出正式结论,后核减至9000万元。施工方认为核减依据不足,起诉要求按合同、签证、变更等实际工程量结算。发包人抗辩: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为准,法院应采纳90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核心问题是: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当然成为民事工程款结算依据?
第一,审计是行政监督,不是民事结算的天然依据。根据《审计法》,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该监督不当然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电话答复意见亦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约定作为判决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约定不明、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才可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
第二,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时,该条款原则上有效。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但“以审计为准”不等于“审计机关可以随意核减”。审计结论仍应受合同计价标准、工程量事实、签证变更、招投标文件等约束。若审计核减缺乏合同依据或事实依据,施工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或在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
第三,审计长期不出结论时,施工方并非只能等待。若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拖延审计,导致结算条件长期不成就,可能触发《民法典》第159条关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规定。施工方可催告审计期限,保留送审资料、往来函件,并请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审计拖延原因、合同是否约定审计期限、施工方是否配合等。
第四,财政评审与审计结论并非当然等同于结算协议。若双方在诉讼前已就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再申请造价鉴定,法院通常不予准许;若只是单方委托咨询意见,另一方不认可,仍可申请鉴定。审计报告或财政评审报告作为证据,需经质证,法院有权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信。
三、实务建议
对施工企业:签约时避免无条件接受“以审计为准”。应争取明确审计主体、审计期限、逾期未出结论的处理方式,例如“逾期视为认可送审结算价”或“转入司法鉴定”。履约中及时办理签证、变更、索赔,保存影像、会议纪要、验收记录。审计核减时,逐项要求书面说明,及时提出复核。
对发包人:审计条款应具有可操作性,不宜笼统约定“最终以审计为准”。应明确审计范围、计价依据和争议解决机制,避免因长期拖延被认定条件成就或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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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施工方还能不认吗? 可以提出异议,但难度较大。若条款有效,法院通常尊重;但审计结论明显违反合同或事实的,可申请复核、鉴定,或举证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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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审计是一回事吗? 不是。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工程结算审计可能是发包人内部或委托的造价审核。前者不当然约束施工合同,后者也要看合同约定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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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长期不出结论怎么办? 施工方可书面催告,保留送审和配合证据。若发包人拖延导致条件不成就,可依《民法典》第159条主张视为条件成就,或申请司法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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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不能当然直接采用。它只是证据之一,法院会审查其是否依据合同、工程量事实作出,并允许双方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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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不认可审计核减,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可以申请。法院会审查是否有必要。若合同已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且审计程序合法,鉴定申请可能受限;若审计结论依据不足,鉴定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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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约定以审计为准,发包人能强制审计吗? 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没有约定时,应按合同计价标准和实际工程量结算。发包人单方审计结论对施工方不当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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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下审计条款以哪份合同为准? 一般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关条款可能无效,审计条款也不能当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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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核减后,已付工程款超过审计价,发包人能要求返还吗? 要区分付款性质和依据。若已付属于合同约定应付款,发包人不能仅凭审计核减要求返还;若构成超付且无合同依据,可另行主张不当得利或按结算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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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受审计条款约束吗?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受审计条款约束,要看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合同及发包人欠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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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地区施工企业签约时如何设置审计条款? 建议明确审计期限、审计机构、计价依据、逾期后果和争议解决方式。可约定“逾期未出审计结论,双方同意以司法鉴定或送审价为基础结算”,降低被动等待风险。
关联律师: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263380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