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文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5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工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972259116
湖北省-襄阳市
已核验身份

“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804民初1552号

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男。

被告:文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受。财产保全申请费1254元,退回被告文某。

审判员官成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