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李宜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02民初867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诉讼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宜伟,男,197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李宜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欠款本金30392.89元及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李宜伟在原告处申请
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一张,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期数:36期;易达钱租金用途:用于房屋装修;原告依约如期发放了卡号:62×××27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20年8月,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392.89元及利息、违约金等。综上,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经送达,被告李宜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一张,证明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一张,被告在申请人声明处签字并知晓信用卡产品的信息,自愿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其中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信用卡的利息和收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对收费表的收费明细用黑色阴影进行了标注;被告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利息和收费、对账单及还款等相关信息情况;证据二,被告2017年8月-2020年11月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记录、借记利息、消费利息、违约金等情况;证据三,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查询清单一份,证明截止2020年11月份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8168.89元及利息、费用等共计54356.2元。
被告李宜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8月3日,被告李宜伟在原告处申请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并自愿接受原告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束,申领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一张。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期数:36期;易达钱租金用途:用于房屋装修;原告依约如期发放了卡号:62×××27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20年8月,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392.89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要求被告李宜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30392.89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李宜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申请领用“易达钱”信用卡并自愿接受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章程的约束,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按约履行了向被告李宜伟发放信用卡并提供款项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在使用上述信用卡后应按期偿还透支款项。然被告李宜伟未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要求被告李宜伟归还透支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手续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易达钱”信用卡透支款30392.89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李宜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蕾
附: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
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
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
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
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
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31×××2744114031127(19位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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