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烟台路营业厅与陈长锡、陈志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9.10 主办律师:唐宽达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74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烟台路营业厅,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西侧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042575X1。
法定代表人:魏茂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锡,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陈志峰,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烟台路营业厅诉被告陈长锡、陈志峰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烟台路营业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为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