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林建、张振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宽达
主办律师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91民初908号
原告:聂林建,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华,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环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27号航贸中心A座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GD5WXL。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
原告聂林建与被告张振华、日照市环世物流有限公司(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环世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林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被告张振华、环世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林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环世公司、被告张振华偿还所欠运费3193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5月15日之后按每天百分之五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聂林建为环世公司运输货物,经双方对账,环世公司截至2022年5月14日仍欠聂林建运费31937元,两被告于2022年5月14日给聂林建出具结算单一份,自愿承担自2022年5月15日之后按每天百分之五的利息,张振华自愿为环世公司的前述债务提供担保。经查询张振华为日照市环世物流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该公司财务与股东混同,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两被告中途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期间,原告聂林建为被告环世公司运输货物。2022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环世公司欠付原告运费31937元,被告张振华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如逾期未付,两被告自愿承担2022年5月15日之后每天百分之五的利息。
被告环世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注册成立,股东为张振华,持股比例100%。
诉讼过程中,原告聂林建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两被告财产(保全价值35000元),为此,原告支出保全申请费37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聂林建与被告环世公司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聂林建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环世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根据双方核对,被告环世公司对欠付原告运费3193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利率超出了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酌定以本金3193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被告环世公司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现被告张振华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原告聂林建诉讼中提起诉讼保全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37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环世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聂林建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环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聂林建支付运费31937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193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日照市环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聂林建支付保全申请费500元;
三、被告张振华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聂林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70元,由被告张振华、日照市环世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