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某霞与日照市某某材料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6 主办律师:唐宽达

唐宽达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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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
已核验身份
“ 日照合同纠纷律师唐宽达,专注合同争议,为高端企业挽回损失超1.5亿,综合胜诉率90%以上,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采用类案大数据与证据链闭环体系。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7007号
原告:刘某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某某材料厂,住所地,日照市。
诉讼代表人: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瑞,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霞与被告日照市某某材料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霞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霞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怡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