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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违约金过高调整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分析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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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宽达 律师

唐宽达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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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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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合同纠纷律师唐宽达,专注合同争议,为高端企业挽回损失超1.5亿,综合胜诉率90%以上,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采用类案大数据与证据链闭环体系。 ”

2026[日照][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调整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分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为例

一、典型场景复盘:一场逾期付款引发的“天价违约金”争议

2026年初,日照某建材供应商(下称“A公司”)与本地一家施工企业(下称“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分期支付货款,若逾期付款,每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后因B公司资金链紧张,逾期付款长达120天,欠付本金200万元。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至日照某区人民法院,主张违约金72万元(200万×0.3%×120天),并要求B公司全额支付。B公司则抗辩称,该违约金标准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二、争议焦点: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如何调整?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折合年化109.5%)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若过高,法院应当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三、法律规范基础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21〕94号):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四、司法裁判逻辑与量化分析

(1)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A公司因B公司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5年一年期LPR为3.1%,则A公司120天的资金占用利息约为:200万 × 3.1% ÷ 365 × 120 ≈ 2.04万元。

(2)违约金与损失的比值

约定违约金72万元 ÷ 实际损失2.04万元 ≈ 35.3倍,远超“损失30%”的司法调整阈值(即2.04万×1.3≈2.65万元)。

(3)法院综合裁量因素

  • 合同履行情况:B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货款,仅末期款项逾期,违约程度较轻。
  • 当事人过错:B公司系因第三方拖欠工程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拖欠,且逾期后主动与A公司协商,过错程度有限。
  • 预期利益:A公司作为供应商,其预期利益同样为按期收款后的资金再流转收益,该部分损失已在利息损失中体现。

(4)最终裁判结果

日照某区法院经审理,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按LPR的1.5倍计算,即:200万 × 3.1% × 1.5 ÷ 365 × 120 ≈ 3.06万元。判决理由明确指出:日千分之三的约定标准严重背离实际损失,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调减。

五、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1. 守约方:约定违约金不宜畸高,否则可能被法院大幅调减导致诉讼费损失,且需举证实际损失(如资金周转贷款利率、可得利润损失等),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 违约方:在诉讼中应积极援引违约金调减规则,提供实际损失过低的证据(如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对方无其他损失证明等),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向法庭充分陈述。
  3. 诉讼策略: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需对实际损失范围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在必要时可依职权委托评估。

10组相关QA

Q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违约方未提出抗辩,法院会主动调整吗? A:不会。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调减必须由当事人主动请求,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若违约方未提出抗辩,法院将按合同约定判决。

Q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量化标准是什么? A: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违约金超过损失30%即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但该标准并非绝对,法院仍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衡量。

Q3: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一。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另行主张赔偿差额。

Q4: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是否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A: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生产停滞利润损失)。但预期利润损失需守约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定性及可预见性,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Q5: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能否主张赔偿? A:可以。守约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Q6:违约金调整是否影响守约方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A:不影响。律师费、诉讼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可一并主张。若无约定,守约方不能自行转嫁,但诉讼费由败诉方按比例承担。

Q7:违约金按日计算且“上不封顶”,是否有效? A:约定本身有效,但超过合理上限部分在诉讼中极可能被调减。司法实践中,日违约金折合年化利率超过LPR四倍(即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部分,通常被认定过高。

Q8: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A: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仍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Q9:违约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调减后的违约金,能否申请分期或减免? A:判决生效后,若违约方确无履行能力,可与守约方达成执行和解;但法院不会因经济困难直接减免违约金,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

Q10:日照地区法院对违约金调整是否有特殊的地方性指导口径? A:山东高院及日照中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遵循《民法典》及最高院会议纪要精神,未出台偏离性规定。但日照本地商事审判强调“契约严守”与“公平合理”并重,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中小企业倾向于适度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


关联律师: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33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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