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丽英、李艺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康志祥
主办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8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丽英,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艺玲,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丽英、李艺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李艺玲的还款是否均系归还本案案涉借款存在争议,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王欣欣)
审 判 员(许莹)
审 判 员(胡林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君)
书记员(江加军)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