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某某公司、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康志祥

康志祥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文书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2民初22549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蔡某某,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妹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坤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