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沈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2 主办律师:康志祥

康志祥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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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2民初97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被告:沈某某,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

被告:杜某某,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沈某某、杜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拟与某乙公司、沈某某、杜某某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金满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