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沈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2 主办律师:康志祥

康志祥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2民初97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被告:沈某某,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
被告:杜某某,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沈某某、杜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拟与某乙公司、沈某某、杜某某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金满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