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粟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3 主办律师:康志祥

康志祥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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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3民初1389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第二十二层03、04单元,第二十三层及第二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3538L。

负责人:肖秋莲,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粟立,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白羊盖村13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

负责人:庄伟锋,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负责人,林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萍,女,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粟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案外人修理厂已将其重复收取的维修费支付至其账户、其已获得赔偿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一心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婉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