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某某、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4 主办律师:康志祥

康志祥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82民初2220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199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吴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蕾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