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泉州某某公司与某某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4 主办律师:康志祥

康志祥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82民初3623号
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材厂,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
经营者:陈某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晓颖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曾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