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泉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6-06-23 0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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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志祥 律师

康志祥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离婚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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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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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

Keywords /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是保障工程质量、控制投资进度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实践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情况下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监理人能否主张监理费?本文结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2018)闽0212民初4606号),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监理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例中涉及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利害关系问题,与规划许可问题共同构成影响监理合同效力的两大核心因素。

二、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5日,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正公司”)与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翔荣公司将其1号厂房、办公楼工程委托广正公司监理,监理费按工程总投资470万元的3.3%计取,预计15.51万元。合同签订后,广正公司依约进场监理,工程于2015年底投入使用,但翔荣公司未支付任何监理费。广正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翔荣公司按实际工程总投资10042573.19元的3.3%支付监理费331405元及滞纳金。

翔荣公司抗辩称:第一,监理单位广正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陈水*同时是施工单位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的负责人,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监理合同应属无效;第二,即使合同有效,监理费应固定为15.51万元;第三,原告未履行监理义务,无权主张费用;第四,部分监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水*在担任广正公司翔安分公司、同安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同时是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的负责人,并实际借用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法院认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违反了《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据此认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鉴于工程已投入使用,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以另案认定的实际工程总价款10042573.19元为基数,计算监理费331405元,并扣除已超诉讼时效的46530元,最终判令翔荣公司支付284875元及滞纳金。

三、法律焦点解析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监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实践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那么,监理合同作为与施工合同紧密关联的合同,是否同样受规划许可影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强制性规定中效力性规定。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导致建设工程本身违法,不仅施工合同无效,监理合同也因标的物违法而归于无效。因为监理合同的目的是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监理,违背了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以利害关系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但假设涉案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在判决中虽未直接论述规划许可,但工程因“内业资料提交问题”未能办理产权证,侧面反映出工程合法性存在瑕疵。

实务要点:

  1. 发包人取得规划许可是监理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若发包人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尚未取得规划许可,监理人应主动审查并提示风险,必要时可拒绝签订。
  2. 规划许可的缺失直接影响监理费的受偿。即便监理人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合同无效后可能无法按约定计费,只能参照实际工作量获得补偿,且补偿标准可能远低于约定。
  3. 工程合法性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但监理人若明知工程违法仍承接业务,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减少其应得的报酬。

(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导致合同无效——本案核心焦点

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依据并非规划许可问题,而是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利害关系。陈水*既是监理单位分公司的负责人,又是施工单位分公司的负责人,还实际承包了案涉工程,监理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严重违反《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实务警示: 发包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务必审查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

  • 同一自然人担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 监理单位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时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监理单位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施工单位任职;
  •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资金往来、共同投资等利益关联。

一旦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监理合同将被判定无效,不仅监理费可能大幅缩减,监理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无效后监理费的计算规则

本案中,法院认定监理合同无效,但并未完全否定监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已经履行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可以主张折价补偿

如何确定折价补偿标准?

  1. 参照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提供的服务无瑕疵,工程已投入使用,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费计算标准(如按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偿金额。本案法院即采用此方式。
  2. 以实际工程投资额为基数:合同约定按投资额的3.3%计费,但约定的投资额470万元与实际投资额10042573.19元相差甚远。法院认为,约定投资额仅为估算,应以实际发生的工程总投资为准。这一裁判规则对监理人有利,避免了因发包人虚报投资而压低监理费。
  3. 扣除过错因素:若监理人存在违法监理、未履行监理义务等过错,其报酬应相应减少。本案中,翔荣公司虽抗辩称广正公司未提供完整监理资料,但法院并未采纳,因为工程已投入使用且通过了分部分项验收,监理人基本履行了义务。

实务风险提示:

  • 监理人应全程保留监理日志、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以证明已适当履行监理义务。本案中,广正公司提供了《图纸会审纪要》《地基验槽复验记录》《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法院据此认定其履行了监理工作。
  • 若监理合同无效是因双方过错(如发包人未提供规划许可,监理人未审查),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实务中,法院可能酌情减少监理报酬的30%-50%。

(四)关于诉讼时效——发包人的抗辩利器

本案中,翔荣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首期监理费(30%)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即2012年11月22日前,原告于2017年6月才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支持了这一抗辩,扣除了46530元。

诉讼时效要点:

  1. 监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非常关键。若监理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原民法通则规定2年,现为3年)催讨,超过时效部分将丧失胜诉权。
  2. 分期付款的,各期付款的诉讼时效独立计算。本案中,首期款超过时效,但主体结构封顶后的50%及竣工验收后的20%未超过。
  3. 证据管理:监理人应建立规范的请款台账,每次请款均需发包人签收确认,或采用挂号信、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发送催款函。

四、裁判结果与启示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判决:

  1. 确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无效;
  2. 翔荣公司应向广正公司支付监理费284875元(扣除已超诉讼时效部分)及相应滞纳金;
  3. 驳回广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实务启示:

  1. 发包人视角: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切勿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应尽快补办规划手续,否则合同无效风险极高。同时,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避免“监理失灵”。
  2. 监理人视角:承接项目前,务必核查发包人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其提供复印件存档。若工程存在违法建设嫌疑,应书面提示发包人,并考虑拒绝签约。在合同履行中,保留完整的监理资料,既是职责要求,也是日后主张报酬的证据。
  3. 诉讼策略: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均应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发包人应逐笔审查各期付款的时效;监理人应在时效内及时起诉或发送催款函中断时效。

五、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受多重因素影响,其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两大常见原因。本案虽然以利害关系为主要裁判依据,但规划许可问题同样值得每一位建设工程参与者警醒。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监理人无法获得报酬,但计算标准可能发生变化,且面临时效、过错等风险。建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监理合同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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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六、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 A:无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导致建设工程违法,监理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

Q2:监理合同无效后,监理人还能拿到监理费吗? A:可以,但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请求折价补偿。法院通常参照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以实际工程投资额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

Q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监理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A:是。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违反该规定则合同无效。

Q4:发包人以监理单位未提供完整监理资料为由拒付监理费,法院会支持吗? A:不一定。若能证明监理人已履行主要监理义务且工程已投入使用,发包人仍应支付相应报酬;但资料缺失可能影响法院对服务程度的认定,从而酌减费用。

Q5:监理费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A:从合同约定的各期付款之日起算。若发包人分期付款,各期付款的诉讼时效独立计算,超过3年未主张将丧失胜诉权。

Q6: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能否免除规划责任? A:不能。补办规划许可仍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未取得规划许可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且发包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这不影响监理合同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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