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泉州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专属与约定管辖效力认定指引

发布日期:2026-09-04 13:03:26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康志祥 律师

康志祥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建省-泉州市
已核验身份

“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Keywords /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专属管辖合同纠纷民事协议管辖管辖异议

在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往往成为案件的第一道“分水岭”。本文结合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深度解析专属管辖与约定管辖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为企业处理类似争议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管辖权之争

福建某某公司(乙方)与河北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报价单》,约定由乙方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承建工程。后双方发生纠纷,福建某某公司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某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至其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河北某某公司上诉至泉州中院。

二、法院认定:专属管辖优先,约定管辖有效

泉州中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案由虽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案涉合同实质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案涉《合同报价单》约定:第十一条:附则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确认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实务要点:三步判断管辖法院

第一步:识别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案由虽是“分包合同”,但实质涉及施工,故适用专属管辖。

第二步:审查约定管辖是否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合同报价单》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所在地恰好与工程所在地一致(均为泉州市泉港区),因此约定有效且未突破专属管辖。

第三步:确认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否被排除 普通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但涉及专属管辖时,除非当事人有效约定,否则不能以被告住所地替代专属管辖。本案中,河北某某公司主张按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与专属管辖规则相悖,未被支持。

四、行动建议:企业合同管辖条款设计指南

1.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沉默” 建议直接约定“由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减少解释空间。

2. 约定不得触碰专属管辖红线 如约定法院与专属管辖地不一致,该约定无效。务必先确认争议性质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3. 利用管辖优势降低维权成本 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可节省差旅、律师等成本,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乙方因约定管辖获得“主场优势”,值得借鉴。

4. 异议被驳回时及时上诉 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为终审裁定。本案河北某某公司虽上诉失败,但程序权已行使。

五、延伸思考

管辖争议不仅是程序问题,往往影响实体结果。不同法院对工程款结算、质量鉴定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企业在签约阶段就咨询专业律师,审慎设计争议解决条款。若已涉诉,应第一时间评估管辖可能性,避免被动。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民辖终504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 康志祥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