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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与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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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志祥 律师

康志祥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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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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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

2026[泉州]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裁量基准

引言

在泉州地区的商事活动中,合同纠纷占据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半壁江山。而在诸多争议焦点中,“违约金是否过高”及“如何调整”成为诉讼双方攻防的核心战场。司法实践中,守约方主张按约索要高额违约金,违约方则以“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为由请求调减,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混乱。本文将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动态,聚焦《民法典》第585条在泉州地区的具体适用,深度解析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法院的裁量基准。

一、典型案例场景:一份“对赌”式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4年,泉州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连锁餐饮品牌(承租方)签订为期十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10万元,若承租方擅自提前解约,需向出租方支付剩余租期总租金(即剩余月份×10万元)作为违约金。2025年底,因品牌战略调整,承租方在租期仅履行两年半时单方解约,此时剩余租期为88个月。出租方依据合同起诉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80万元。

承租方抗辩称: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远超出租方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减至1-3个月的租金。而出租方则主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因承租方突然撤场,商铺空置期长达十个月,造成租金损失及重新招租的中介费用,累计损失约120万元。

二、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

  1. 调减违约金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还是必须由违约方明确提出申请并完成初步举证?
  2. 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是守约方需要证明损失大小(即违约金未过高的合理性),还是违约方需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三、2026年泉州地区的司法裁判口径与举证逻辑

1. 违约方的初步举证责任与法院的释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026年,泉州地区法院在执行该原则时,更加注重实质性审查。具体到本案,承租方不能空喊“违约金过高”口号,必须向法庭提交初步证据,例如:

  • 同类地段相似面积商铺的市场租金标准;
  • 出租方在本案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毛利润报表;
  • 证明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过6个月)已找到新租户的租赁备案信息。

若承租方未能提交上述任何证据,仅做口头抗辩,泉州两级法院倾向于认定违约金约定有效,不予调减。

2. 守约方(出租方)损失的宏观证明

一旦违约方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以上,举证责任便发生转移。此时,守约方需对其实际损失具体构成承担举证责任。在2026年的裁判趋势中,泉州法院对“实际损失”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租金错失,还包括:

  • 空置期损失:本案中,出租方提供了撤销合同后十个月的空置期证明及水电费缴纳记录,法院予以认可。
  • 再招租成本:中介佣金、广告投放费、因重新装修商铺结构(如拆除餐饮排烟管道)产生的恢复原状费用。
  • 预期利益损失: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880万,但法院仅将“剩余租期内租金减去因提前解约而节省的维护、管理、税费等成本后的净利润”作为参照。

3. 泉州地区的裁量基准(30%规则的运用)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解除时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在泉州实务中,2026年针对商业地产租赁纠纷形成的内部裁量参考为:

  • 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 若承租人违约出现在合同履行后期(如已履行超过70%),法院通常将违约金调减至剩余租金的30%-50%。
  • 若违约出现在履行前期,调减幅度会相对缩小,以惩罚恶意毁约方。

本案中,承租方履行了25%的合同期,属于履行前期,且因其餐饮业态的特殊性导致商铺复原成本高。泉州中院在二审中最终将违约金调减至250万元(约等于两年租金),既弥补了出租方实际损失及空置期浪费,亦对违约方作出了惩罚,体现了“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2026年司法导向。

四、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1. 明确垫付规则: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将“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写入条款。在泉州,只要此约定明确,法院几乎全额支持。
  2. 保留损失凭证:作为守约方,若遭遇违约,务必第一时间固定空置期证据(现场照片、物业记录)及重新招商成本凭证,切忌“躺平”等待损失扩大。
  3. 违约金设定上限:约定违约金不宜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否则在泉州诉讼极易被调减,导致诉讼支付高昂成本却无法获得预期效果。

相关QA——2026[泉州]合同纠纷法律实务问答

Q1:在泉州打合同纠纷官司,违约金过高到底谁来举证? A1:首先由违约方提出初步证据(如市场行情、租赁备案)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由守约方举证其具体实际损失构成。

Q2:合同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多少会被认定为“过高”? A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解释,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违约金超过该基数的30%即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泉州法院基本遵循此标准。

Q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否主张赔偿? A3:可以。守约方可根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

Q4:泉州法院对“预期利益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A4:一般通过“净利润”法计算,即合同正常履行期间的营业收入扣除运营成本、税费、折旧等。若是转租合同,还可参考转租差价。需提供完整的财务流水支撑。

Q5: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诉讼费会受影响吗? A5:若法院部分支持违约金调减请求,则诉讼费通常按原、被告过错比例分担。但如果违约方仅空泛抗辩且法院未调减,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费可能由违约方全担。

Q6:合同解除后,独立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A6: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67条,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守约方仍可依约主张。

Q7:2026年泉州地区的法院是否支持“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 A7:支持。只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用”,且律师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有发票及入账凭证),泉州两级法院均全额支持。

Q8:若守约方存在“减损义务”上的过失,能否拒绝调减违约金? A8:不能。守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及时腾退或招租导致空置期过长,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削减违约金数额。泉州法院在2026年对此审查极为严格。

Q9: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如何处理? A9: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双方违约的,法院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可相互抵扣,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支付差额。

Q10:执行阶段能否再次要求降低违约金? A10:不能。违约金调整属于实体审理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进入执行程序后,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判决依据的损失计算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同被撤销),否则执行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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