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曾强
主办律师
“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川0683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1,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绵竹市。
指定辩护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2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1及指定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2025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1饮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轿车由绵竹市广济镇火烧埝社区道路出发前往叶某2家里,当天13时许叶某1又驾车由叶某2家出发经火烧埝社区道路、亭林路行驶至绵竹市亭林路世萍副食路段时,执勤的辅警何某示意叶某1停车接受检查,但是叶某1并未停车,而是左转将车停在自己家门口,辅警何某赶至叶某1停车处,要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叶某1拒不配合测试,并准备进入居民房内,随后赶到的民警将其控制,叶某1依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1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9mg/100mL。叶某1到案后拒不承认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叶某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分局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9日,叶某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查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某1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叶某1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曾强辩护认为,被告人叶某1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其醉酒驾驶的程度不高,未引发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不大,家中有患病的岳母需要赡养,以及认罪认罚的态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1饮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轿车从绵竹市广济镇火烧埝社区道路出发前往叶某2家里,当天13时许叶某1又驾车由叶某2家出发经火烧埝社区道路、亭林路行驶至绵竹市亭林路世萍副食路段时,执勤的辅警何某示意叶某1停车接受检查,但是叶某1并未停车,而是左转将车停在自己家门口,辅警何某赶至叶某1停车处,要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叶某1拒不配合测试,并准备进入居民房内,随后赶到的民警将其控制,叶某1依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叶某1到案后拒不承认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叶某1因2020年8月19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分局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某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查获。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叶某1的供述,证人孙某、叶某2、邓某、何某的证言,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封存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行车记录仪视频及截图,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通话记录,吸毒检测报告,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资料及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叶某1及辩护人曾强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辩护人曾强当庭出示了家庭情况证明,证实叶某1在社区表现良好,岳母有病并居住在叶某1家中。经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作为本案的量刑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1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1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1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曾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马代勇
人民陪审员赖顺洪
人民陪审员刘年军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