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鲍某;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30 主办律师:曾强

曾强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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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
已核验身份

“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财保66号

申请人:鲍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身份证号码XXX。

一、申请人鲍某甲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某乙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刘某支付的,基于继承被继承人鲍某乙所持有的四川绵竹某有限公司相应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予以冻结;

二、如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经向刘某支付,则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某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及支付宝、某甲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鲍某甲提供由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鲍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某乙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刘某支的全部股权转让款500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如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经向刘某支付,则对被申请人刘某中国工商银行、德阳某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及支付宝、某甲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鲍某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梁世凤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