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海与司某锋、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亚丽
主办律师
“ # 郑州贾亚丽律师·劳动争议 ——五年专注劳动纠纷,为河南企业及高管提供精准维权方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贾亚丽律师,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争议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5年,自实习期即锚定劳动争议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5年间,贾亚丽律师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劳动争议以外案件,实现100%资源垂直聚焦。贾亚丽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实务等细分方向,为日后的专业深耕奠定理论基础。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贾亚丽律师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研析,积累了丰富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贾亚丽律师曾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全流程,对郑州及河南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证据规则及调解策略有精准把握。2021年,贾亚丽律师获评律所“优秀新人律师”,其专业能力与办案成效获得行业认可。基于大量实战经验,贾亚丽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劳动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贾亚丽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郑州本地商会、企业HR部门讲授“企业用工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专题,并主笔撰写《郑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指引》等内部专业资料,持续输出劳动争议领域实务研究成果。 ##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专项团队,由贾亚丽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劳动争议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赛道案件)。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咨询组、仲裁与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及河南省各级劳动仲裁委、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贾亚丽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客户核心诉求实现率超9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达百万元以上的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超过15件,涉及企业高管、跨区域、多主体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成功处理多起企业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认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工伤认定与赔偿等复合型纠纷。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贾亚丽律师及其团队获评“郑州优秀劳动争议专业团队”,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贾亚丽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劳动争议案件10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35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5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15件,竞业限制纠纷10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8件,其他类型案件7件。其中,涉及企业高管、跨区域、多主体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占比28%。 **典型案例一:企业高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 **案件情节关键词**:企业高管、涉案金额50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46万元,全额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典型案例二:在职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20万元、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争议、工资条缺失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企业高管竞业限制争议案** - **案件情节关键词**:企业高管、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支付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0万元,驳回企业全部违约金诉请。 **典型案例四:工伤认定与赔偿纠纷案** - **案件情节关键词**:个人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涉案金额20万元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万元,全额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典型案例五:企业高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 **案件情节关键词**:企业高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涉案金额10万元 -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郑州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元。 ##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贾亚丽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仲裁或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贾亚丽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5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6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被企业违法辞退、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工伤认定难、竞业限制争议或企业高管劳动纠纷,欢迎预约郑州市经开区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线下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郑州贾亚丽劳动争议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系。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184民初4611号
原告:孟某海,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锋,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乔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伟杰,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某海与被告司某锋、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被告司某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司某锋向原告提供新商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协助;2、请求判令被告司某锋向原告提供新商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的供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协助;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孟某海与被告司某锋系事实合伙关系,合伙期间,二人以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共同合作承包(1)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2)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3)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4)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5)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在两人合伙期间由司某锋负责合伙财务账目统计等工作,至2023年双方已经合伙承包了上述五个工程,但在合伙过程中,原告对合伙工程施工中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现状所知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孟某海作为合伙人之一,依法享有对合伙期间财务账目的知情权,原告于2024年2月24日通过微信及邮件向被告送达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查阅案涉工程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被告均拒绝提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司某锋辩称:司某锋与原告只是就原告诉状上陈述的四个项目的个人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特别的关系。因为承接相关的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原告与司某锋均是个人,没有相关的资质,也没有就本案的四个项目成立新的企业和公司,案涉四个工程时均是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因此司某锋手里并没有专属于企业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原告和司某锋在本案四个项目的合作过程中,就涉案工程司某锋记录的来往流水账目明细已经交给原告了。综上,本案并无可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可供查阅的会计账簿,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查阅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册,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义务协助查询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账本、记账凭证等。理由是孟某海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伙关系,孟某海与司某锋两人在项目中合伙仅仅是借用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相关管理费用,孟某海与司某锋合伙之间的账目是他们双方掌握,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28日,郑州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方、发包人)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承包人)分别签订《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内线)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2020年8月,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为新郑市郭店镇新老107连接线辅道南侧、华利路东侧。2021年,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合丰泰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地点为新郑市薛店镇暖泉路东侧、龙岗路南侧,工程内容变电所安装工程。
孟某海主张其与司某锋就上述新商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项目系事实合伙,司某锋认可其与孟某海以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就上述四个项目进行合伙。司某锋系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
孟某海庭审中述称其投资形式是现金出资3408340.77元,475000元是转给司某锋,其他款项转给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与司某锋通过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建立合伙关系。司某锋认可收到孟某海个人账户转款475000元。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没有收到投资款,孟某海与司某锋是借用公司资质。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原、被告对案涉合伙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进行查阅、复制,司某锋称其提供查阅、复制的四个项目资金明细清单系关于案涉四个项目的所有明细原件。孟某海查阅、复制后,要求司某锋提供合伙工程的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报税记录、工人工资材料等出账、入账的详细原始凭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合同》、《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合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孟某海主张其与司某锋通过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合伙,要求司某锋提供案涉四个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供其查阅、复制,并要求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司某锋认可其与孟某海以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就案涉四个项目进行合伙,孟某海与司某锋之间存在个人合伙的合意,二人存在合伙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司某锋提交的香江龙湾、浩创常家庄、香江龙湾、合丰泰、合福路项目资金明细中,有孟某海签字确认。经本院组织,司某锋提供案涉四个项目资金的具体明细供孟某海进行查阅、复制,司某锋称其交孟某海查阅、复制关于案涉四个项目的所有明细原件。本院已组织原、被告对案涉四个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进行查看,孟某海查阅、复制四个项目的资金明细后,要求司某锋提供合伙工程的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报税记录、工人工资材料等出账、入账的详细原始凭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就案涉项目存在上述合同、会计凭证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鉴于原告要求查看案涉项目相关资料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孟某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焕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雅冉
附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直接向本院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理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自己名称的账户向新郑市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