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娄某杰、熊某平与孔某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8 主办律师:贾亚丽

贾亚丽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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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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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25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娄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熊某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某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娄某杰、熊某平因与被申请人孔某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豫0725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娄某杰、熊某平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3)豫0725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律关系错误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案涉标的额超过了小额诉讼法定适用标准,同时,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娄某杰与孔某意之间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关系,娄某杰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也从来没有接受过孔某意的任何现金交付,双方争议较大,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审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错误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孔某意在起诉状中及原审庭审笔录中均自认与申请人之间是土地承包关系,原审查明的事实也证明了双方之间是土地承包关系。要正确处理双方的合同纠纷,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同目的调查清楚,方某给予合理的裁判结果。其次,娄某杰与孔某意之间没有任何民间借贷合意,也没有以民间借贷为目的的任何现金交付,原审认定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并不成立。首先,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其次,没有任何基于民间借贷合意的现金交付,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关于案涉借条的出具背景是:借条的出具不是娄某杰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孔某意的配偶李某字以跳楼相逼迫,在此情况下才出具了案涉借条。且借条也存在诸多疑点,不能证明娄某杰收到了孔某意的12万元。本案未能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启动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原审庭审中已明确征求了到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再审申请人娄某杰及被申请人孔某意均未提出异议,故原审在120000元标的额的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原审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虽然,前期双方基于委托协调承包土地及相关款项给退等发生纠纷,但是,经双方商定后,再审申请人亲自为被申请人孔某意出具了借条,且该借条明确载明了关于借款性质的约定内容,原审依据案涉借条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基于此进行评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娄某杰主张案涉借条系在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出具案涉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娄某杰、熊某平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娄某杰、熊某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李春利

审 判 员时文华

审 判 员郭辰迪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玉佩

书 记 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