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济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争议再审认定要点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01 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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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展志新 律师

展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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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 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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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

Keywords / 关键词
工伤待遇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伤鉴定程序工伤赔偿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后,旧伤复发待遇的认定常成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拉锯战。本文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741号民事裁定书为样本,剖析旧伤复发确认中的证据与程序难题,为工伤职工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李某在某海洋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因颈椎问题再次治疗,主张相关费用属于工伤旧伤复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原审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后续治疗系工伤所致,未予支持。李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烟劳鉴伤字[2022]100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作为新证据,该鉴定结论书载明“李某提出的C5/6颈椎间盘突出的有关伤情是旧伤复发”。

二、山东高院再审裁定的核心要旨

山东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对李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未予支持,原因在于证据不足。而李某在再审阶段提交的鉴定结论书,构成了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新证据。裁定书明确指出:

原审中申请人主张其后期治疗产生的相应费用系治疗工伤所致,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援引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据此,山东高院认为:

本案应当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申请人主张的后续治疗是否属于本案所涉工伤复发等事实,进而对申请人是否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作出认定。

最终,高院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工伤旧伤复发认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从本案可以看出,工伤职工主张旧伤复发待遇,必须完成“确认”这一关键动作。具体操作如下:

  1. 首选协议医疗机构意见: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当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由医疗机构书面确认所患伤情与旧伤存在因果关系,并提出治疗意见。

  2. 有争议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若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是否属于旧伤复发”有异议,工伤职工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法定权威证据。

  3. 完整保留医疗凭证:包括门诊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治疗行为与工伤部位的一致性。

  4. 注意鉴定文书的规范性:鉴定结论中应载明受伤时间、受伤部位、现病情与过去伤情的关联性等信息。若结论书存在瑕疵,可能被对方质疑。

  5. 善用再审“新证据”程序:若原审已败诉,且事后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申请再审。本案中,李某正是通过补充鉴定结论书获得了救济机会。

  6. 准确计算待遇范围:确认旧伤复发后,工伤职工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案件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旧伤复发确认”引发的再审改判案例。它警示工伤职工:仅凭主观感受和零星发票主张旧伤复发,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借助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将“旧伤复发”转化为明确的书面结论。

同时,该裁定也平衡了用人单位利益——只有经过规范确认的旧伤复发,才产生相应的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对于工伤职工而言,若遇到类似争议,切勿拖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与程序,必要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民事诉讼甚至再审程序依法维权。

如果您正在为工伤旧伤复发待遇问题困扰,建议立即梳理现有证据,前往协议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启动确认程序,不再让合法权益在程序中“流血”。


作者: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民申3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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