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有限公司;岳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9 主办律师:鞠常山
鞠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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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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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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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济南本地债权债务领域,提供案件代理、法律咨询服务。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4民初13004号之二
原告:岳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馨,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岳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6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岳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保全费1250元由岳某负担。
审判员代晨晨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刘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