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合与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0 主办律师:柳玉良
柳玉良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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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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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民终14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合,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元慧,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某合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3民初1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适用第二审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戴某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元慧、宋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合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戴某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某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8元,减半收取12394元,由戴某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许海涛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杜伊凡
书 记 员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