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济南合同僵局破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认定路径

发布日期:2026-09-03 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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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玉良 律师

柳玉良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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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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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柳玉良,16年专注合同争议解决,为高净值企业与个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法律服务,累计承办案件超40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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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破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认定与路径

合同纠纷中,当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能否主动起诉解除合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结合一则典型判决,深入剖析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权的裁判逻辑与具体考量因素,为处理类似困局提供清晰的司法视角与行动指南。

一、争议焦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违约方是否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更关乎商事交易中“僵局合同”的出路。判决书指出,对此问题的处理,需平衡契约严守原则与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现实需求。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具体方法解析

法院在该案中并未机械适用法律,而是从合同目的、履行状态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进行了综合评判。这一裁判思路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法院认为,当合同因一方违约而陷入僵局,且继续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合同目的已实质落空。判决书原文指出: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定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A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其生产设备已不存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第二步:考量合同的实际履行状态与违约方的主观状态。 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已履行的比例、违约方是否具有恶意等因素。若违约方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履约不能,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解除合同来打破僵局。判决书进一步阐释:

“鉴于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B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已非其真实利益所在,亦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故对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步:明确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规则。 合同解除并不意味着违约方责任的免除。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明确违约方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而保障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判决书对此有清晰论述:

“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数额,本院综合考量B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三、案外延伸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在个案中对于实质公平与经济效益的追求,尤其为处理长期性、合作性合同的僵局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陷入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建议首先评估合同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并注重收集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自身无恶意违约”的关键证据。同时,应主动与对方协商,明确损失赔偿方案,以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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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民终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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