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丽丽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02民初14563号
原告:高健,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冬,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方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健与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冬、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健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0%予以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日,高健作为出借方,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根据该借款合同规定,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向高健借款15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采取固定利息形式,年息10%。借款方提前还款或者出借方提前收回的按实际使用期限结算,即利息=借款金额年息实际借款天数/365。出借方如需提前收回本金,则需要提前30日知会借款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事实,有高健提供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转款记录予以证明。2022年6月13日,高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书面通知,但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按照实际使用期间结清所借高健的150,000元借款本息。
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辩称,1、利息计算起算点应是2022年7月15日;2、按照借款合同显示,借款期限并未到期;3、2021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处借款5万元,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主张抵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5日,原告高健与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作为出借方,被告作为借款方,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采取固定利息形式,年息10%;借款时间:自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出借方如需提前收回本金,则需要提前30日知会借款方等内容。2022年1月17日原告通过手机网银工商银行尾号0519账号,将150000元转入被告公司指定收款人梁之恩工商银行尾号7785账户。2022年6月12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通知被告公司提前收回本金,并通过EMS邮件交寄被告,被告工作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10:53收到该通知。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21年11月22日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原告借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借款50000元,并主张与原告的借款抵消,原告同意偿还50000元借款。经双方对账,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之前的利息,每月1250元,双方已结算;自7月16日以后的利息未付,按合同约定的年息10%计算,本金按150000元为基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高健借款本金15000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条、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及庭审调查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涉案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已结清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还应支付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息10%计算。原告认可在被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同意偿还,系双方真实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保险费1000元,并非为实现其债权的必要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
二、原告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健负担500元,由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刘世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