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玉、李恒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22 主办律师:崔丽丽
崔丽丽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063436422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697号
原告:王心玉,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恒燕,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负责人:YANAGIBANOBUYUKI,总经理。
原告王心玉与被告李恒燕、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王心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心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信丰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