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23 主办律师:陈春雷

陈春雷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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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91民初4244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生。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张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阮伟萍

书 记 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