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竣工结算逾期不答复,承包人可按送审价主张吗?
陈春雷
本文作者
2026济南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承包人能否按送审价主张工程款?
一、典型场景
济南某施工企业承接某产业园项目,2025年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价1.2亿元。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但发包人收到后仅回复“正在内部审计”,此后6个月未提出具体异议,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企业起诉,要求按送审价1.2亿元结算。
二、争议焦点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承包人能否直接要求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三、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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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具有直接法律依据。 -
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并非所有“发包人应审核结算”的条款都能推导出“逾期视为认可”。如果合同仅约定审核期限,未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承包人不能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通常仍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
实务中,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2条有类似“逾期视为认可”的安排,但若专用条款另行排除或修改,则以专用条款为准。 -
送达与资料完整性是关键
承包人需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已实际收到;签收日期明确。
建议采用合同指定地址签收、EMS邮寄并注明“竣工结算文件”、公证送达、电子邮件留痕等方式。若发包人抗辩“未收到”或“资料不全”,承包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
发包人仅回复“正在审计”是否有效
若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仅回复“正在审计”“内部流程中”,但未在期限内提出具体、实质性的异议,通常不构成有效答复。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进而支持按送审价结算。
但若发包人明确提出工程量、单价、变更签证等具体异议,则可能进入争议审查或鉴定程序。 -
送审价明显偏高,法院是否调整
若合同约定明确,且承包人已依约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法院原则上尊重约定。但若送审价存在明显虚增、重复计算、无事实依据,发包人仍可举证抗辩,法院也可能结合证据予以调整,或准许鉴定。
因此,承包人不能“闭门造车”式送审,结算文件应有合同、签证、图纸、验收记录等支撑。 -
济南地区实务倾向
济南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重点审查:合同约定是否明确、结算文件是否送达、发包人是否在期限内提出实质异议、送审价是否具备基本依据。
对发包人利用审计、内部流程无限期拖延结算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以“未审计完成”为由长期拒付工程款。
四、给承包人的实务建议
- 签约时明确写入“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
- 结算文件按合同约定形式和份数提交,并保留送达证据;
- 发包人逾期后,及时发函催告并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 同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避免在未固定证据前轻易同意重新对账或无限期等待审计。
五、给发包人的实务建议
- 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具体异议;
- 异议应针对工程量、单价、变更、签证、索赔等实质内容;
- 不能仅以“正在审计”“内部审批”拖延;
-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应及时明确立场并保留异议记录。
10组相关QA
Q1: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拖延结算怎么办?
A:不能直接按送审价结算。承包人可起诉要求结算并申请造价鉴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优先受偿权。
Q2:通用条款有“逾期视为认可”,专用条款没写,能否适用?
A:通常可以,但若专用条款明确排除或另行约定审核后果,则以后者为准。需结合整套合同文件判断。
Q3:发包人只回复“正在审计”,算有效答复吗?
A:一般不算实质答复。若合同约定逾期视为认可,仅回复“正在审计”通常不能阻止按送审价结算,但法院会审查是否提出具体异议。
Q4:送审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法院会支持吗?
A:若合同约定明确且承包人已依约送达,法院可能支持;但发包人能证明虚增、重复计算的,法院可能调整或准许鉴定。
Q5: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后,利息从何时起算?
A: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工程已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起算。
Q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多久?
A: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及时主张,避免权利消灭。
Q7:结算文件怎样送达才有效?
A:按合同指定地址和方式送达,保留签收记录;可采用EMS注明文件名称、公证送达、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电子签收系统等。
Q8:政府项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还能按送审价吗?
A: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通常优先适用审计结论。但审计不能无限期拖延,发包人仍受诚信原则和合理期限约束。
Q9:诉讼中发包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会准许吗?
A:若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法院通常不准许鉴定;否则可能准许鉴定。
Q10: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联律师:陈春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06343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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