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9 主办律师:邹维高
邹维高
主办律师
知识产权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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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邹维高,执业19年专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深耕著作权、商标、专利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累计为各类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2.3亿元。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5民初9213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马某莉。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经审查发现,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与立案登记不一致,2024年9月18日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周亚男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殷莹莹
书 记 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