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5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325196902
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04民初5116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闽,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林某甲,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玲,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乙,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坤,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前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