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与某某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1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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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21民初670号

原告:翁某某,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某某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翁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靓颖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