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泉州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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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04民初5096号

原告:杜某,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杜某与被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某负担。

审判员林前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