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某局;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8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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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04民初5035号

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某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负责人:刘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婷,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塘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胤格,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某局与被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洛江区某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洛江区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洛江区某局负担。

审判员林前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