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2.07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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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22民初801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珍,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贵州富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12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127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刘国鑫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严思成

书 记 员曹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