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8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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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21民初2926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余某某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以被告郭某某已将车辆归还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素梅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