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4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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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21民初193号

原告:程某某,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以欲与被告许某某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尉雅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连绵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