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某与黄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林惠文

林惠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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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24民初647号

原告:楚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楚某某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某某以双方拟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楚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秋玲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