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唐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1 主办律师:齐炳华
齐炳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49726号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1栋5号。
法定代表人:宋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国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327.00元,应退还302.00元),由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睿